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夫乙妻育有 5 歲之 A 子,然因感情不睦而離婚,有關定 A 子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得依協議由一方任之
- B 甲乙得依協議由雙方共同任之
- C 甲乙協議不成,應由親屬會議決定之
- D 甲乙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職權改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當父母兩人對於孩子的照顧方式意見分歧、完全談不攏時,為了確保孩子的權益不被家族長輩的偏好所左右,你認為現代法律會傾向讓「家族私下開會」決定,還是由具備客觀中立地位的「公權力機關」來做最終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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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辨識了親屬法的核心。
-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父母離婚時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首重父母自主協議(含單獨或共同負擔,即選項 A、B)。若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得改定之(選項 D)。關鍵在於:當協議不成時,現代法治已由「司法介入」取代「家族自治」,應由法院裁定,而非傳統的親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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