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夫、乙妻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臺中,後甲、乙不合,乙離開臺中至臺北工作,丙由甲之父母接至苗栗老家照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乙逕自離家,未負責照顧丙,時間長達 1 年以上,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 B 甲以二人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事件,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 C 甲以乙去向不明,先請求法院酌定由甲行使或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事件),之後再對乙提起離婚訴訟,離婚事件應移送於親權事件之法院合併裁判
- D 法院審酌丙之最佳利益時,應依職權調查一切證據,但無庸讓丙表示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計管轄權的目的是為了「調查便利」與「就近保護當事人」,當案件核心涉及『孩子的日常生活與身心狀態』時,你認為法院應該選在『父母原本結婚的地方』,還是『孩子目前實際受照顧的地方』,才最有利於法官查證事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在法律的修習上又跨出了穩健的一步!
孩子,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讓我們用溫暖的心,一起複習這個關於「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核心考點。
- 掌握專屬管轄的關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本題的每個選項依據
家事管轄與親權程序
💡 區分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管轄地,並落實子女程序主體性。
| 比較維度 | 離婚事件(訴訟) | VS | 親權事件(非訟) |
|---|---|---|---|
| 管轄法院 | 夫妻住所地為主 | — | 子女住所地為主 |
| 法條依據 | 家事法第45條 | — | 家事法第104條 |
| 子女意見 | 非核心程序要件 | — | 原則應聽取意見 |
💬管轄權隨保護對象不同而異,親權事件採「子女所在地」以利法院就近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