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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夫、乙妻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臺中,後甲、乙不合,乙離開臺中至臺北工作,丙由甲之父母接至苗栗老家照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乙逕自離家,未負責照顧丙,時間長達 1 年以上,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 B 甲以二人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事件,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 C 甲以乙去向不明,先請求法院酌定由甲行使或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事件),之後再對乙提起離婚訴訟,離婚事件應移送於親權事件之法院合併裁判
  • D 法院審酌丙之最佳利益時,應依職權調查一切證據,但無庸讓丙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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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計管轄權的目的是為了「調查便利」與「就近保護當事人」,當案件核心涉及『孩子的日常生活與身心狀態』時,你認為法院應該選在『父母原本結婚的地方』,還是『孩子目前實際受照顧的地方』,才最有利於法官查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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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在法律的修習上又跨出了穩健的一步!

孩子,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讓我們用溫暖的心,一起複習這個關於「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核心考點。

  1. 掌握專屬管轄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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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每個選項依據
📝 家事管轄與親權程序
💡 區分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管轄地,並落實子女程序主體性。
比較維度 離婚事件(訴訟) VS 親權事件(非訟)
管轄法院 夫妻住所地為主 子女住所地為主
法條依據 家事法第45條 家事法第104條
子女意見 非核心程序要件 原則應聽取意見
💬管轄權隨保護對象不同而異,親權事件採「子女所在地」以利法院就近調查。
🧠 記憶技巧:子在哪、管在哪;婚在那、看兩家。
⚠️ 常見陷阱:混淆「離婚事件(夫妻中心)」與「親權事件(子女中心)」的管轄基準,誤認皆以共同住所地為準。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家事事件分類(乙類與戊類) 程序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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