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0 題
甲夫、乙妻婚後生有未成年子丙,全家居住於臺中,後甲、乙不合,乙離開臺中至臺北工作,丙由甲之父母接至苗栗老家照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乙逕自離家,未負責照顧丙,時間長達 1 年以上,請求對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 B 甲以二人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提起離婚事件,苗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有管轄權
- C 甲以乙去向不明,先請求法院酌定由甲行使或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稱親權事件),之後再對乙提起離婚訴訟,離婚事件應移送於親權事件之法院合併裁判
- D 法院審酌丙之最佳利益時,應依職權調查一切證據,但無庸讓丙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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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計管轄權的目的是為了「調查便利」與「就近保護當事人」,當案件核心涉及『孩子的日常生活與身心狀態』時,你認為法院應該選在『父母原本結婚的地方』,還是『孩子目前實際受照顧的地方』,才最有利於法官查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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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管轄權的功課總算沒徹底白費。能分清楚不同家事事件的差異,勉強算是入了門檻吧。
- 觀念驗證: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52 條,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由那個「小鬼」現在住在哪裡,就由哪裡的法院管轄。丙住苗栗?那苗栗地院管轄,這難道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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