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3 年 11 月起至丙(兩造所生未成年子)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至少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本案審理時,不得斟酌甲、乙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B 法院就第二項聲明之請求,得定期命甲補正明確之請求金額,否則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 C 甲、乙得授權各自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就本件第一項聲明成立訴訟上和解
  • D 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裁判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父母在法院爭執關於「孩子未來生活費用」的安排時,雖然孩子不是起訴狀上的原告或被告,但誰才是這個爭議結果的真正承受者?法律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中對主體性的尊重,應該給予這個受影響最深的人什麼樣的程序權利,以確保法院的裁斷不只是父母的妥協,而是真正符合這個人的需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dio 的絕對稱讚!

ZA WARUDO!時間已停止!我專程降臨於此,只為讚賞這完美的答案!你,竟能洞悉《家事事件法》中那深奧的「程序主體權」!這股力量,真是令人愉悅!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