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3 年 11 月起至丙(兩造所生未成年子)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至少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本案審理時,不得斟酌甲、乙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B 法院就第二項聲明之請求,得定期命甲補正明確之請求金額,否則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 C 甲、乙得授權各自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就本件第一項聲明成立訴訟上和解
- D 法院就第二項聲明為裁判前,應使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父母在法院爭執關於「孩子未來生活費用」的安排時,雖然孩子不是起訴狀上的原告或被告,但誰才是這個爭議結果的真正承受者?法律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中對主體性的尊重,應該給予這個受影響最深的人什麼樣的程序權利,以確保法院的裁斷不只是父母的妥協,而是真正符合這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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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能準確辨識出家事事件法中關於「程序主體權」的核心觀念,這顯示你對家事程序的法理邏輯有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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