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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家事法院裁判命甲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乙認為金額過少而表示不服,此不服之事件應由家事法院合議庭審理
  • B 乙請求甲一次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縱然法院考量乙之情形,認應以每月給付贍養費 1 萬元計 30 期為適當,仍應受乙之聲明所拘束
  • C 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法院僅得依乙提出之證據,審酌乙之請求是否適當
  • D 此類事件之審理程序,原則上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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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事件是為了「解決權利爭議」(勝負對錯),有些則是為了「安排生活資源」(考量公益與保護)。針對後者這類具有高度裁量權、性質上屬於「非訟」的裁定,法律為了確保迅速與彈性,在不服救濟時,通常會先交由原法院的哪個單位進行同級內部的審查,而非立即送往上級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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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有關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若對此類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4條規定:「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本題中,家事法院裁判命甲給付乙贍養費10萬元,乙因認為金額過少而表示不服提起救濟,由於該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對第一審裁定之抗告依法應由家事法院以合議庭審理並為裁定,因此選項A之敘述正確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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