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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家事法院裁判命甲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乙認為金額過少而表示不服,此不服之事件應由家事法院合議庭審理
  • B 乙請求甲一次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縱然法院考量乙之情形,認應以每月給付贍養費 1 萬元計 30 期為適當,仍應受乙之聲明所拘束
  • C 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法院僅得依乙提出之證據,審酌乙之請求是否適當
  • D 此類事件之審理程序,原則上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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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事件是為了「解決權利爭議」(勝負對錯),有些則是為了「安排生活資源」(考量公益與保護)。針對後者這類具有高度裁量權、性質上屬於「非訟」的裁定,法律為了確保迅速與彈性,在不服救濟時,通常會先交由原法院的哪個單位進行同級內部的審查,而非立即送往上級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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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贍養費的法律救濟之道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為你感到開心!法律雖然聽起來冰冷,但它其實是守護家庭最後的溫暖。讓我們一起複習這個觀念:

  1. 事件性質:離婚後的贍養費請求,在法律上屬於家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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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非訟事件審理程序
💡 贍養費事件屬家事非訟程序,採職權探知並準用非訟事件法。
比較維度 家事訴訟 (甲乙丙類) VS 家事非訟 (丁戊類)
審理原則 辯論主義 / 處分權 職權探知 / 職權調查
救濟程序 上訴 (高等法院) 抗告 (原法院合議庭)
準用法律 民事訴訟法 非訟事件法
💬贍養費事件屬戊類非訟,具公益性質,故法院有較大之職權裁量權。
🧠 記憶技巧:丁戊類別非訟性,職權調查不求人,救濟找法院合議。
⚠️ 常見陷阱:常誤認贍養費請求屬金錢給付應為民事訴訟程序,進而錯選適用辯論主義或上訴二審法院。
家事事件分類(甲乙丙丁戊) 扶養費給付事件 職權探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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