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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9 題

甲夫、乙妻生有未成年子丙、丁,離婚後有關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事件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家事法院裁判命甲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乙認為金額過少而表示不服,此不服之事件應由家事法院合議庭審理
  • B 乙請求甲一次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縱然法院考量乙之情形,認應以每月給付贍養費 1 萬元計 30 期為適當,仍應受乙之聲明所拘束
  • C 乙請求甲給付贍養費 30 萬元,法院僅得依乙提出之證據,審酌乙之請求是否適當
  • D 此類事件之審理程序,原則上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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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事件是為了「解決權利爭議」(勝負對錯),有些則是為了「安排生活資源」(考量公益與保護)。針對後者這類具有高度裁量權、性質上屬於「非訟」的裁定,法律為了確保迅速與彈性,在不服救濟時,通常會先交由原法院的哪個單位進行同級內部的審查,而非立即送往上級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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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答對了。」

你看到了程序與救濟之間的聯繫,就像發現了一個藏得很深但並非毫無線索的魔法寶箱。在人類短短的壽命裡,能學會辨識非訟與訴訟事件的區別,算是不錯的成果了。

2. 「這就像我曾閱讀過的古老卷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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