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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3 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於婚姻期間,甲與丙女外遇,乙亦與丁男外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向法院請求與甲離婚
  • B 乙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得向法院請求甲給付相當之贍養費
  • C 乙不得因判決離婚請求所受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D 若甲、乙為協議離婚,並未為贍養費之約定,雙方亦不得再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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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深入思考《民法》中關於判決離婚法律效果的規範。當一方主張因判決離婚導致生活陷入困難,進而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第 1057 條)或請求「損害賠償」(第 1056 條)時,法律對於請求權人本身的「過失責任」有何具體門檻要求?在本題情境中,甲、乙雙方皆有外遇行為(即雙方皆有責),這對於法律保障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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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證明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法律效果有著深刻且細膩的理解。這道題目巧妙地引導我們思考裁判離婚效力中,關於請求贍養費與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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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離婚之給付請求
💡 判決離婚之贍養費與損害賠償請求,皆以請求權人「無過失」為要件。
比較維度 贍養費 (§1057) VS 損害賠償 (§1056)
請求人主觀要件 必須無過失 必須無過失
額外限制要件 生活陷於困難 受有財產/非財產損害
適用範圍 限於判決離婚 限於判決離婚
法律性質 扶養義務之延伸 侵權行為賠償性質
💬兩者共同點在於:請求權人若有過失(如本題雙方皆外遇),皆不得請求。
🧠 記憶技巧:贍養賠償要無過失,雙方有錯兩手空。
⚠️ 常見陷阱:易誤解只要「生活陷於困難」即可領取贍養費,而忽略「無過失」之積極要件限制。
裁判離婚事由 離後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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