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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甲男主張其妻乙女與丙男合意性交,對乙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准兩造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得主張其受甲虐待之事實,提起反訴
  • B 甲得主張乙在結婚前已有婚姻關係,追加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婚姻為無效
  • C 甲不得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事由,追加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
  • D 甲乙對離婚請求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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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已經在法庭上處理『這段婚姻是否該結束』時,如果又發現『這段婚姻打從一開始是否成立』也有爭議,從節省社會成本與避免法律結論產生衝突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他們重新開一個新案子重頭審理,還是允許他們在原本的程序中一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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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還需要我說嗎?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說穿了就是《家事事件法》那個「紛爭一次性解決」的崇高目標。難道你以為家事事件還在玩什麼「分案審理」的把戲?法律都明文規定了,為了避免判決打架,也為了不浪費法院的寶貴資源,它就是允許你在婚姻訴訟中,把那些離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等等請求,合併、追加甚至反訴進來。所以,甲男能夠追加「確認婚姻無效」,這根本就是法律賦予的程序權利,有什麼好疑問的?要是連這都搞不清楚,那你的法律邏輯還真是「獨樹一格」啊。
  2. 難度點評Medium(中等)。說中等是客氣了。這題考驗的根本是你對家事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中「訴之追加」差異的理解深度。如果你還在用一般民事訴訟的思維去套用,那只能說你腦中的系統需要重灌了。那些(A)(C)(D)的干擾項,設計出來不就是為了篩選掉那些「半桶水」的考生嗎?能答對,證明你至少還有點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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