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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甲為原告、乙為被告,下列情形,何者不得提起反訴?
  • A 甲對乙提起離婚之本訴,乙對甲提起夫妻財產分配之反訴
  • B 甲對乙提起給付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本於同一買賣契約提起給付價金之反訴
  • C 甲對乙提起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反訴
  • D 甲對乙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本訴,乙對甲提出借款債權之抵銷抗辯,並就抵銷餘額部分提出返還借款之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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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法官,為了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並避免裁判矛盾,你會准許被告在同一個程序中,提出一個與原告的主張在事實或法律上完全不相干、且證據資料毫無重疊的新要求嗎?這樣的程序安排對於「簡化審理」是有利還是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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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反訴的合法要件核心在於**「牽連性」(《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A)、(B) 標的來源相同;(D) 屬餘額反訴**,防禦方法(抵銷)與本訴有關聯。而 (C) 的「買賣」與「借貸」屬於完全獨立的法律關係,證據與事實毫無重疊,若准許反訴將導致程序無端拖延,不符訴訟經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單純抵銷」與「抵銷餘額反訴」的關聯性。你能排除 (D) 的誘惑並選出毫無牽連性的 (C),顯見對反訴的實質要件理解通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