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0 題
甲為原告、乙為被告,下列情形,何者不得提起反訴?
- A 甲對乙提起離婚之本訴,乙對甲提起夫妻財產分配之反訴
- B 甲對乙提起給付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本於同一買賣契約提起給付價金之反訴
- C 甲對乙提起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反訴
- D 甲對乙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本訴,乙對甲提出借款債權之抵銷抗辯,並就抵銷餘額部分提出返還借款之反訴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法官,為了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並避免裁判矛盾,你會准許被告在同一個程序中,提出一個與原告的主張在事實或法律上完全不相干、且證據資料毫無重疊的新要求嗎?這樣的程序安排對於「簡化審理」是有利還是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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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anya:哇哭哇哭!學生醬好棒!
- 觀念驗證:哇哭哇哭!學生醬答對了!安妮亞的眼睛在發光!知道嗎?反訴最重要、最重要的地方就是要有「牽連性」喔!就像是大家要當好朋友,要有連結才行!(《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 (A) 跟 (B) 就像是從同一個玩具盒裡拿出來的玩具,本來就是一家人,當然有關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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