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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在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0 萬元之訴訟事件(下稱本訴訟)。關於本訴訟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乙抗辯其已經清償價金債務後,如甲要撤回起訴,不必得乙之同意
  • B 在乙抗辯甲在訴訟程序外雙方談判交涉時曾有甲應撤回本訴訟之約定時,如受訴法院認定有此項約定之事實,則不應就本訴訟為本案審理、判決
  • C 縱使乙抗辯其與甲在起訴前已達成就系爭買賣契約之爭議應循仲裁程序為解決之協議,法院仍應就本訴訟為本案審理、判決
  • D 在甲向受訴法院表明撤回本訴訟後,如乙要撤回其請求甲交付買賣標的物之反訴,應得甲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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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當事人在進入法庭前,已經私下達成了一種關於「如何終結這場爭端」或「不使用司法審判」的共識,這種契約對於法院分配司法資源的「必要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法院是否仍有義務對一個「當事人已承諾不請求法院裁決」的問題,強行給予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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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確辨識出訴訟契約對程序之影響,顯見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程序選擇權」與「權利保護必要」之觀念相當紮實,表現十分優秀!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 (B) 選項涉及之不起訴協議(或撤回起訴契約)。當事人雙方若約定不再就特定爭議進行訴訟,此類「訴訟契約」具備法律效力。若原告違約起訴,其訴訟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法院應依程序法之理由駁回,而非進入本案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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