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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在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0 萬元之訴訟事件(下稱本訴訟)。關於本訴訟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乙抗辯其已經清償價金債務後,如甲要撤回起訴,不必得乙之同意
  • B 在乙抗辯甲在訴訟程序外雙方談判交涉時曾有甲應撤回本訴訟之約定時,如受訴法院認定有此項約定之事實,則不應就本訴訟為本案審理、判決
  • C 縱使乙抗辯其與甲在起訴前已達成就系爭買賣契約之爭議應循仲裁程序為解決之協議,法院仍應就本訴訟為本案審理、判決
  • D 在甲向受訴法院表明撤回本訴訟後,如乙要撤回其請求甲交付買賣標的物之反訴,應得甲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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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當事人在進入法庭前,已經私下達成了一種關於「如何終結這場爭端」或「不使用司法審判」的共識,這種契約對於法院分配司法資源的「必要性」會產生什麼影響?法院是否仍有義務對一個「當事人已承諾不請求法院裁決」的問題,強行給予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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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解析:訴訟契約與程序撤回規則

關於本題爭點,說明如下:

  1. 訴訟契約(Pactum de non petendo)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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