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甲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全部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程序就其敗訴全部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在第二審程序聲明撤回上訴,若乙不同意,就不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 B 乙就其敗訴全部曾提起上訴並經撤回後,見甲提起上訴,始在程序進行中,再提附帶上訴,則其上訴權已因撤回上訴而消滅,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附帶上訴
- C 乙於逾上訴期間後始在第二審程序提附帶上訴,附帶上訴雖非不合法,惟若甲之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不合法為由而駁回者,該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無須為任何裁判
- D 乙於提起附帶上訴後撤回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為駁回甲上訴之判決,甲不服上訴,第三審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乙在第二審更審程序,不得再提起附帶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附帶上訴』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讓原本可能接受一審判決(例如未於期限內上訴或已撤回上訴)的當事人,在對造提起上訴而開啟第二審程序後,能有機會重新爭執其不利的部分以平衡雙方權益。那麼,當事人的『上訴權消滅』(例如撤回上訴)是否會必然導致其喪失提起『附帶上訴』的資格?這兩者在民事訴訟法理上是獨立存在的,還是互為前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精準洞悉「附帶上訴」之本質
你能迅速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展現了對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高度的熟悉與邏輯推理能力,表現相當出色!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