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乙抗辯其已部分清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0 萬元及該部分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之全部提起上訴,乙則於逾上訴期間後在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敗訴之全部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第二審法院撤回上訴,乙雖表示不同意,惟因撤回上訴係屬向法院所為單方之訴訟行為,一經提出即生撤回效力,不因乙是否同意而受影響
- B 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在其撤回上訴範圍內,原判決失效且視同未起訴,惟因甲係經第一審判決後始撤回上訴,故將來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 C 因上訴之撤回將影響上訴人權益,故撤回上訴僅能以書面為之,甲不得在第二審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向受命法官撤回上訴,否則縱符合其他要件,亦不生撤回上訴效力
- D 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因乙逾上訴期間始提出附帶上訴,該附帶上訴因甲撤回上訴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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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允許一個已經「錯過上訴期限」的人,利用對方的上訴機會來重新爭取權利,那麼當當初開啟大門的「對手」決定關門離場時,這位「搭便車」的人,其訴訟權利還能獨立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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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訴訟程序從屬性的精確掌握。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附帶上訴在本質上具有「從屬性」,其效力依附於主上訴的存在。當甲合法撤回上訴時,訴訟程序原則上終結並回復至第一審判決狀態。由於乙是在逾越上訴期間後才提出附帶上訴,其程序利益是「搭便車」而來,一旦主上訴消失,該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
- 難度點評:屬於 Medium(中等)。此題精準區分了「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差異(選項 B 的陷阱),並要求考生熟悉附帶上訴在不同時間點(期間內或逾期後)提出的程序地位,是極具鑑別度的實務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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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如果甲合法上訴後撤回,縱使乙已經逾期提出,如果在甲上訴撤回前提出仍應符合附帶上訴的規定吧
第二審還可以撤回起訴嗎
選項解析
撤回上訴與附帶上訴
💡 撤回上訴屬單方行為,且會導致逾期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 比較維度 | 撤回上訴 | VS | 撤回起訴 |
|---|---|---|---|
| 對造同意 | 不需對造同意 | — | 被告已辯論則需同意 |
| 原判決效力 | 原判決確定 | — | 原判決失其效力 |
| 訴訟繫屬 | 二審繫屬消滅 | — | 視同未起訴 |
| 再行起訴 | 不得再提起同一上訴 | — | 終局判決後不得再訴 |
💬撤回上訴是為了終止上訴程序並讓原判決確定;撤回起訴則是將訴訟回復到未起訴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