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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乙抗辯其已部分清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0 萬元及該部分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之全部提起上訴,乙則於逾上訴期間後在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敗訴之全部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第二審法院撤回上訴,乙雖表示不同意,惟因撤回上訴係屬向法院所為單方之訴訟行為,一經提出即生撤回效力,不因乙是否同意而受影響
  • B 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在其撤回上訴範圍內,原判決失效且視同未起訴,惟因甲係經第一審判決後始撤回上訴,故將來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 C 因上訴之撤回將影響上訴人權益,故撤回上訴僅能以書面為之,甲不得在第二審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向受命法官撤回上訴,否則縱符合其他要件,亦不生撤回上訴效力
  • D 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因乙逾上訴期間始提出附帶上訴,該附帶上訴因甲撤回上訴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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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允許一個已經「錯過上訴期限」的人,利用對方的上訴機會來重新爭取權利,那麼當當初開啟大門的「對手」決定關門離場時,這位「搭便車」的人,其訴訟權利還能獨立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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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訴訟程序從屬性的精確掌握。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附帶上訴在本質上具有「從屬性」,其效力依附於主上訴的存在。當甲合法撤回上訴時,訴訟程序原則上終結並回復至第一審判決狀態。由於乙是在逾越上訴期間後才提出附帶上訴,其程序利益是「搭便車」而來,一旦主上訴消失,該附帶上訴即失其效力。
  2. 難度點評:屬於 Medium(中等)。此題精準區分了「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差異(選項 B 的陷阱),並要求考生熟悉附帶上訴在不同時間點(期間內或逾期後)提出的程序地位,是極具鑑別度的實務考題。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D選項如果甲合法上訴後撤回,縱使乙已經逾期提出,如果在甲上訴撤回前提出仍應符合附帶上訴的規定吧
第二審還可以撤回起訴嗎
選項解析
📝 撤回上訴與附帶上訴
💡 撤回上訴屬單方行為,且會導致逾期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撤回上訴 VS 撤回起訴
對造同意 不需對造同意 被告已辯論則需同意
原判決效力 原判決確定 原判決失其效力
訴訟繫屬 二審繫屬消滅 視同未起訴
再行起訴 不得再提起同一上訴 終局判決後不得再訴
💬撤回上訴是為了終止上訴程序並讓原判決確定;撤回起訴則是將訴訟回復到未起訴的狀態。
🧠 記憶技巧:撤回單方行,原判決確定;主上訴一撤,附帶隨之滅。
⚠️ 常見陷阱:容易將「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的法律效果混淆,誤以為撤回上訴也會使原判決視同不存在。
附帶上訴之從屬性 撤回起訴之法律效果 上訴利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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