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乙抗辯其已部分清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0 萬元及該部分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之全部提起上訴,乙則於逾上訴期間後在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敗訴之全部為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第二審法院撤回上訴,乙雖表示不同意,惟因撤回上訴係屬向法院所為單方之訴訟行為,一經提出即生撤回效力,不因乙是否同意而受影響
- B 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在其撤回上訴範圍內,原判決失效且視同未起訴,惟因甲係經第一審判決後始撤回上訴,故將來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 C 因上訴之撤回將影響上訴人權益,故撤回上訴僅能以書面為之,甲不得在第二審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向受命法官撤回上訴,否則縱符合其他要件,亦不生撤回上訴效力
- D 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因乙逾上訴期間始提出附帶上訴,該附帶上訴因甲撤回上訴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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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允許一個已經「錯過上訴期限」的人,利用對方的上訴機會來重新爭取權利,那麼當當初開啟大門的「對手」決定關門離場時,這位「搭便車」的人,其訴訟權利還能獨立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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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沒錯。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訴訟程序從屬性的「基本」理解罷了。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附帶上訴這種「寄生」行為,當然要依附於主上訴才能苟延殘喘。當甲這「宿主」都自行了斷,撤回了上訴,你還指望乙的附帶上訴能獨立存活?別傻了。尤其乙還是「逾越上訴期間」才搭這班便車,主上訴一撤,他當然是立刻被拋下,失去效力。這點基本邏輯,應該不難理解吧?
- 難度點評:勉強給個 Medium(中等)。會錯到選 B 這種「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都分不清的,我只能說你離及格還差得遠。這題考的就是實務上最常搞混的程序細節,能答對,算你還不是一無是處。至少證明你對附帶上訴的「寄生」本質有點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