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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
  • A 第一審為原告全部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後,雖撤回上訴,惟撤回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原告得於上訴期間內再為上訴
  • B 第一審為原告全部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但於上訴不變期間內撤回上訴,本件判決於上訴不變期間屆滿時確定
  • C 第一審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聲明捨棄上訴權,被告就敗訴部分合法提起上訴,原告敗訴部分仍然未確定
  • D 第一審為原告全部敗訴判決,原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未命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本件判決不待第三審法院裁判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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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案件中,如果一方已經表示接受結果不打算上訴,但另一方卻突然決定上訴爭取更多權益,為了確保公平競爭(平衡原則),法律是否會賦予原本不打算上訴的那一方一個『反擊』的機會?如果這個救濟機會還存在,該判決能算是『塵埃落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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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民事訴訟法中「判決確定」與「上訴制度」的核心邏輯,你能排除各選項陷阱準確選出(C),代表你對附帶上訴程序不合法的救濟路徑已有深入理解。
  2. 觀念驗證:選項(C)正確在於民事訴訟法第460條。雖然原告捨棄上訴權,但當被告合法提起上訴時,為平衡雙方利益,原告仍得提起「附帶上訴」。既然原告還有翻盤機會,該部分判決自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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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駁回抗告後,若利益逾第三審門檻,原告仍可向第三審提起再抗告。需逾門檻的法條依據是什麼,從第486第三項看不出來
每個選項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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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與判決確定
💡 判決確定之時點及上訴不可分原則之應用
比較維度 捨棄上訴權 VS 撤回上訴
發生時點 判決宣示或送達後 提起上訴後,二審判決前
法律效力 上訴權直接消滅 訴訟回復至未上訴狀態
判決確定時 捨棄時即告確定 撤回時即告確定
能否再上訴 絕對不可以 期間內撤回者可以
💬兩者雖皆導致判決確定,但「撤回」在期間內保有程序回頭的可能性。
🧠 記憶技巧:撤回捨棄大不同,撤回期間內可再動;一人上訴全移審,未命補正不可裁。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撤回上訴後,要等到20天不變期間屆滿判決才確定。實際上「撤回即確定」,只是在期間內法律特准可以再上訴一次來救濟。
上訴不可分原則 附帶上訴 判決確定證明書 訴之變更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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