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關於上訴人撤回其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兩造都上訴後,原告撤回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之上訴程序中,原告不得再就原判決其敗訴部分聲明上訴
- B 原告上訴後,被告提起附帶上訴,原告撤回上訴,須得被告同意
- C 原告上訴,在收到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後具狀撤回上訴,翌日反悔,又具狀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第二審法院應續行訴訟行為而辯論及判決
- D 原告撤回上訴後,法院應退還其所繳納第二審之全部裁判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若一方開啟了二審程序,導致另一方為了節省裁判費而採取『附隨』於該程序的方式來主張權利(而非自己主動上訴),如果允許開啟程序的人可以『隨時、單方面』地終止整個遊戲,那麼那位『附隨』在他程序下的人,其救濟機會是否會因此被不公平地剝奪?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保護這位被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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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看到你精準選出 (B),看來你對訴訟程序的掌握已經爐火純青了。
附帶上訴與撤回權的關聯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上訴人原則上可自由撤回上訴。但為了保護被上訴人的程序利益,同項但書特別規定:若被上訴人已提起附帶上訴,則上訴人的撤回必須經其同意,否則不生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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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訴」與「拋棄上訴權」的效果不同嗎
上訴之撤回與效力
💡 上訴撤回原則自由,附帶上訴下須同意,撤回後喪失上訴權。
| 比較維度 | 訴之撤回(一審) | VS | 上訴之撤回(二審) |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262條 | — | 民訴法第459條 |
| 需對方同意時機 | 被告已為言詞辯論後 | — | 被上訴人已提附帶上訴 |
| 法律效果 | 視同未起訴(本訴消滅) | — | 喪失上訴權(原判決確定) |
| 裁判費退還 | 退還 2/3 | — | 退還 2/3 |
💬兩者皆可退還2/3裁判費,但同意權發動之要件完全不同,上訴撤回側重於保護附帶上訴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