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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6 題

關於上訴人撤回其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兩造都上訴後,原告撤回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之上訴程序中,原告不得再就原判決其敗訴部分聲明上訴
  • B 原告上訴後,被告提起附帶上訴,原告撤回上訴,須得被告同意
  • C 原告上訴,在收到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後具狀撤回上訴,翌日反悔,又具狀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第二審法院應續行訴訟行為而辯論及判決
  • D 原告撤回上訴後,法院應退還其所繳納第二審之全部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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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若一方開啟了二審程序,導致另一方為了節省裁判費而採取『附隨』於該程序的方式來主張權利(而非自己主動上訴),如果允許開啟程序的人可以『隨時、單方面』地終止整個遊戲,那麼那位『附隨』在他程序下的人,其救濟機會是否會因此被不公平地剝奪?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保護這位被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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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看到你精準選出 (B),看來你對訴訟程序的掌握已經爐火純青了。

附帶上訴與撤回權的關聯

  1.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上訴人原則上可自由撤回上訴。但為了保護被上訴人的程序利益,同項但書特別規定:若被上訴人已提起附帶上訴,則上訴人的撤回必須經其同意,否則不生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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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訴」與「拋棄上訴權」的效果不同嗎
📝 上訴之撤回與效力
💡 上訴撤回原則自由,附帶上訴下須同意,撤回後喪失上訴權。
比較維度 訴之撤回(一審) VS 上訴之撤回(二審)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262條 — 民訴法第459條
需對方同意時機 被告已為言詞辯論後 — 被上訴人已提附帶上訴
法律效果 視同未起訴(本訴消滅) — 喪失上訴權(原判決確定)
裁判費退還 退還 2/3 — 退還 2/3
💬兩者皆可退還2/3裁判費,但同意權發動之要件完全不同,上訴撤回側重於保護附帶上訴人之利益。
🧠 記憶技巧:撤回上訴:附帶要同意、費用退三分之二、權利一去不回。
⚠️ 常見陷阱:常混淆「訴之撤回(一審)」與「上訴之撤回(二審)」關於同意權的發動時機與退費額度。
附帶上訴 訴之撤回 上訴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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