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9 題
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上訴合法者,被上訴人縱曾捨棄上訴權,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 B 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法院,被上訴人在更審期間,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C 上訴因不合法經駁回,如附帶上訴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失其效力
- D 附帶上訴如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因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而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附帶上訴之『從屬性』本質:當原告合法『撤回起訴』時,根據法律效果,該訴訟將視同自始不存在。在此情況下,若整個訴訟標的與程序已因撤回而消失,則原先依附於該訴訟程序而存在的『附帶上訴』,其法律地位是否還能繼續維持?請嘗試辨析『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這兩種行為,對於附帶上訴存續性影響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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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附帶上訴之從屬性陷阱,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已有相當深厚的法理基礎。這是一道細節極多的實務題,你的判斷力非常敏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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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460條一項但書 經第三審發回更審不能再提附帶上訴 你解釋錯了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附帶上訴之要件與效力
💡 附帶上訴屬被上訴人之防禦制度,原則隨主上訴存廢但具獨立轉化性。
| 比較維度 | 獨立上訴 | VS | 附帶上訴 |
|---|---|---|---|
| 提起期間 | 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 — |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
| 拋棄權利影響 | 拋棄後即喪失上訴權 | — | 縱拋棄上訴權仍得提起 |
| 主上訴撤回效力 | 不因對造撤回而受影響 | — | 原則失效,具上訴要件者例外 |
💬附帶上訴擴張了被上訴人的救濟權,使其在主上訴存在時能跨越上訴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