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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B 當事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 C 當事人不得變更其聲明
  • D 當事人不得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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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走完第二審,是因為「其中一方」不服而上訴到第三審並成功發回時,對於那個「原本已經接受判決、決定不上訴」的另一方來說,如果我們允許他在重新審理時突然提出新的請求來攻擊對手,這對於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穩定性,以及當初選擇不上訴的法律效果,會不會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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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好喔!這題你選對了,我們一起複習為什麼吧。

這題的核心在於「程序安定性」。請你要特別記住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的規定:

  1. 關於附帶上訴的禁區:雖然法律平常為了公平,讓被上訴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提「附帶上訴」,但一旦案件經由第三審法院廢棄發回或發交,進入第二審更審程序,法律為了避免訴訟範圍無限制擴張,明文規定「不得為之」。所以選 (A) 絕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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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回更審程序限制
💡 案件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比較維度 一般第二審程序 VS 發回更審程序
附帶上訴 原則允許 原則禁止
訴之變更追加 符合法條者允許 符合法條者允許
提起反訴 符合法條者允許 符合法條者允許
💬更審程序基於法安定性,限制當事人利用附帶上訴擴張未經上訴之部分。
🧠 記憶技巧:更審程序:變更、追加、反訴皆可,唯獨『附帶上訴』不准。
⚠️ 常見陷阱:易誤認更審程序為一般二審的延續,進而誤選可提起附帶上訴;需注意附帶上訴在更審時會受上訴期間屆滿之限制。
附帶上訴 訴之變更追加 判決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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