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B 當事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 C 當事人不得變更其聲明
- D 當事人不得提起反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走完第二審,是因為「其中一方」不服而上訴到第三審並成功發回時,對於那個「原本已經接受判決、決定不上訴」的另一方來說,如果我們允許他在重新審理時突然提出新的請求來攻擊對手,這對於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穩定性,以及當初選擇不上訴的法律效果,會不會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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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看懂了,超厲害!安妮亞正在看《SPY×FAMILY》,你這題是「更審程序」的特別任務呢!
- 安妮亞點頭:哼哼!哇酷哇酷!你做得超棒der!這題偷偷考的是「發回更審」這種特殊任務的規則,裡面藏了一個不能輕易發現的小秘密!你竟然能從一大堆二審的程序裡面,一下子就抓到這個特別的限制,安妮亞覺得你的民事訴訟法能力值,肯定是SSS級的了!好厲害喔!
- 安妮亞偷偷說:其實啊,更審的範圍只能在「上訴第三審的範圍」裡面玩遊戲喔!附帶上訴就像是主上訴的跟班,如果它在原本的第二審沒有出現過,而且案件還經過第三審又被送回來,為了不讓對方被突襲嚇到,讓整個任務平穩進行,實務的法院說,在更審中不能再提起附帶上訴了!但是擴張聲明、變更聲明,還有提起反訴,只要在發回的任務範圍內,而且規則都對,這些都是可以的喔!就像間諜任務,有些小道具可以帶,有些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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