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第三審法院將原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或發交他法院後,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B 當事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 C 當事人不得變更其聲明
- D 當事人不得提起反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走完第二審,是因為「其中一方」不服而上訴到第三審並成功發回時,對於那個「原本已經接受判決、決定不上訴」的另一方來說,如果我們允許他在重新審理時突然提出新的請求來攻擊對手,這對於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穩定性,以及當初選擇不上訴的法律效果,會不會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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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好喔!這題你選對了,我們一起複習為什麼吧。
這題的核心在於「程序安定性」。請你要特別記住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的規定:
- 關於附帶上訴的禁區:雖然法律平常為了公平,讓被上訴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提「附帶上訴」,但一旦案件經由第三審法院廢棄發回或發交,進入第二審更審程序,法律為了避免訴訟範圍無限制擴張,明文規定「不得為之」。所以選 (A) 絕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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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更審程序限制
💡 案件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 比較維度 | 一般第二審程序 | VS | 發回更審程序 |
|---|---|---|---|
| 附帶上訴 | 原則允許 | — | 原則禁止 |
| 訴之變更追加 | 符合法條者允許 | — | 符合法條者允許 |
| 提起反訴 | 符合法條者允許 | — | 符合法條者允許 |
💬更審程序基於法安定性,限制當事人利用附帶上訴擴張未經上訴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