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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嚴格續審制,故上訴後除第一審判決違反法令外,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B 當事人僅能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上訴
  • C 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維持審級利益之必要,第二審法院得廢棄發回原法院
  • D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時,經第二審法院通知補正仍未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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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之性質,究係採取完全重新審理的『覆審制』,還是以第一審辯論為基礎的『續審制』?在此制度架構下,若第一審訴訟程序存有嚴重之程序違誤,導致當事人實質上喪失了一個審級的公平裁判時,為確保當事人之 $審級利益$,法律賦予第二審法院何種權限來彌補此種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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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由此可知,當第一審訴訟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基於維持審級制度(即確保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認為有必要時,第二審法院確實有權廢棄原判決並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故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而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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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審程序中,上訴理由之表明並非「程式要件」。即使上訴人未提出理由且經補正仍未果,法院亦不得據此裁定駁回。這與第三審作為「法律審」的高標準截然不同,請務必區別
📝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
💡 第二審採修正續審制,平衡審級利益、訴訟經濟與防禦權限制。
比較維度 第一審程序 VS 第二審程序
審理制度 辯論主義、隨時提出主義 修正續審制、限制更新權
新攻防方法 原則上得隨時提出 原則禁止,例外始得提出
瑕疵處理 法官依職權或聲請更正 重大瑕疵得發回第一審
上訴/撤回 起訴後得撤回起訴 判決確定前得撤回上訴
💬第二審透過限制更新權與發回制度,平衡效率與當事人審級利益。
🧠 記憶技巧:二審修正續審制,新法例外才准許;程序瑕疵保審級,發回原審重新起。
⚠️ 常見陷阱:常混淆民訴與刑訴規定:民訴第二審不採上訴理由強制主義,未提理由不會直接導致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更新權之限制(民訴447) 附帶上訴 審級利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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