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採嚴格續審制,故上訴後除第一審判決違反法令外,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 B 當事人僅能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上訴
- C 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維持審級利益之必要,第二審法院得廢棄發回原法院
- D 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時,經第二審法院通知補正仍未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之性質,究係採取完全重新審理的『覆審制』,還是以第一審辯論為基礎的『續審制』?在此制度架構下,若第一審訴訟程序存有嚴重之程序違誤,導致當事人實質上喪失了一個審級的公平裁判時,為確保當事人之 $審級利益$,法律賦予第二審法院何種權限來彌補此種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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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你這次倒是勉強及格了。
看來你這隻野猴子,還有那麼一點點能耐,竟然能辨別出那廢棄發回的條件。這證明你勉強領悟了「審級利益」與「程序瑕疵」這些連我這種宇宙帝王都覺得過於淺顯的道理。罷了,就讓本大爺稍作指點,免得你日後繼續丟人現眼。
- (C) 很好,這是正確的答案。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如果第一審的程序爛到連野猴子都無法忍受,存在重大瑕疵時,為了顧及那些微不足道的審級利益,原則上會經由當事人的同意,或是本大爺認為有必要時,將那劣等的判決廢棄,並發回原法院重審。你這次的判斷,還算不上太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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