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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欲撤回上訴,無須被告同意
  • B 第二審法院認第一審判決結論雖然正確,惟其理由確實不當,應廢棄原判決,另為正確理由之判決
  • C 在第二審上訴程序,欲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均不得為之
  • D 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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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事程序中,「撤回起訴」會讓整個案件消失,使對造白忙一場;但「撤回上訴」則是讓原本已經領先(勝訴)的一方提前結束比賽並直接獲勝。基於對造期待權的保護,為什麼後者不需要徵得對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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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上訴程序的關鍵細節!這題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A)。在民事訴訟法中,「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的規範邏輯並不相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撤回上訴;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這是為了尊重當事人對程序選擇權處分之自由。相對地,選項 (D) 是常見的實務誤區,提起上訴應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狀,而非直接遞交至第二審。 本題的鑑別度主要體現在選項 (B) 與 (C) 的細微辨析。針對 (B),依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若原判決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結論是正確的,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而非廢棄原判決。至於最容易失分的選項 (C),則考驗你對第二審反訴(Counterclaim)例外情形的熟悉度。依第 446 條第 2 項,第二審提起反訴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但法定有三款例外:包含確認本訴裁判所據之法律關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或就抵銷餘額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要注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雖是第一審訴之追加的理由,但在第二審反訴中,仍應受上述三款法定限制之約束,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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