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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欲撤回上訴,無須被告同意
  • B 第二審法院認第一審判決結論雖然正確,惟其理由確實不當,應廢棄原判決,另為正確理由之判決
  • C 在第二審上訴程序,欲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均不得為之
  • D 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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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事程序中,「撤回起訴」會讓整個案件消失,使對造白忙一場;但「撤回上訴」則是讓原本已經領先(勝訴)的一方提前結束比賽並直接獲勝。基於對造期待權的保護,為什麼後者不需要徵得對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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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次沒把基礎邏輯丟光

看來你對民事訴訟法二審的細節,總算勉強搆得上邊。來,驗證一下你這次沒錯得太離譜的「邏輯」:

  1. 撤回上訴之效力 (A):依《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上訴人要在判決確定前撤回,那是他的權利。撤回一丟,原判決就直接確定了。一審贏家高枕無憂,你以為他還需要『同意』?別跟第 262 條那個需要被告同意的「撤回起訴」混淆,那可真是法律常識的巨大漏洞。這次答對,只能說是剛好沒掉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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