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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關於上訴撤回與附帶上訴之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上訴撤回時,如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須經其同意 ②上訴撤回後,被上訴人已為之附帶上訴一律喪失訴訟法上之效果 ③第三審法院將判決發回更審後,仍得為附帶上訴 ④當事人撤回上訴後,該當事人仍可能為附帶上訴
  • A ①③
  • B ③④
  • C ②③
  • D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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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兩個層次:第一,如果一個附帶上訴已經符合了所有提起主上訴的期限與要件,僅因為它是附隨於他人的上訴,就必須隨著他人的撤回而無條件「陪葬」嗎?第二,當案件已經上訴到第三審又發回,從法律秩序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容許當事人無止盡地在更審程序中增加新的爭執(附帶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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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嘛。能找出 ②、③ 兩個「一眼就能看出問題」的敘述,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翻過法典。

  1. 錯誤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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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上訴與撤回效力
💡 上訴撤回之同意要件及附帶上訴之存續與時限。
比較維度 獨立上訴 VS 附帶上訴
提起期間 上訴不變期間內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主從關係 具獨立性 附隨於主上訴
主上訴撤回影響 不受影響 原則失效,除非具備獨立要件
💬附帶上訴是為平衡當事人間利益,雖具附隨性,但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轉化為獨立上訴。
🧠 記憶技巧:撤回需同意(有附帶時)、時限二審終(更審不可)、具備要件可生存(轉獨立上訴)。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上訴撤回後,附帶上訴一律失效」,忽略具備上訴要件可視為獨立上訴之規定。
上訴權之拋棄 第二審程序之撤回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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