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關於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別代理人如經對造當事人同意,得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撤銷訴訟上自認
- B 甲及乙均屬分別受有特別委任而得成立和解之訴訟代理人,於甲在本案程序第一次期日成立和解後,未於該期日到庭之乙縱使具狀表明不同意該項和解,亦不影響該和解之效力
- C 受第一審判決敗訴之原告,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者,視同未起訴,但被告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D 兩造均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一造雖曾撤回上訴,除係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者外,仍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為附帶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的安定性」來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第一審法官辛苦審理並做成判決後,若當事人在第二審決定「放棄上訴」,法律應該是讓一切「回到起點、視同沒告過」,還是讓「原有的判決生效確定」?這兩者對於司法資源的消耗與權利保障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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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之辨析
同學好,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C) 的陷阱,展現了對民事訴訟體系極高且紮實的敏銳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的法律效果。選項 (C) 的錯誤點在於「視同未起訴」一詞;依《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規定,撤回上訴會導致撤回人喪失上訴權,進而使原判決確定,而非如第 263 條撤回起訴般產生「視同未起訴」的回溯效果。此外,為保障附帶上訴人(cross-appellant)的權益,若被上訴人已提起附帶上訴,撤回上訴必須經過其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與自認之實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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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不一樣嗎?誰可以當特別代理人?法條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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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行為之撤回與代理
💡 區分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及特別代理人之職權範圍。
| 比較維度 | 撤回起訴 (民訴§262) | VS | 撤回上訴 (民訴§459) |
|---|---|---|---|
| 法律效果 | 視同未起訴,繫屬消滅 | — | 上訴失效,原判決確定 |
| 對造同意 | 辯論後需經被告同意 | — | 原則上不需對造同意 |
| 附帶程序影響 | 無(僅一審程序) | — | 附帶上訴隨之失其效力 |
| 再行提起 | 原告得再起訴(有例外) | — | 撤回後不得再行上訴 |
💬撤回起訴係消滅程序,撤回上訴係確認原判決,兩者對既判力之影響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