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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關於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別代理人如經對造當事人同意,得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撤銷訴訟上自認
  • B 甲及乙均屬分別受有特別委任而得成立和解之訴訟代理人,於甲在本案程序第一次期日成立和解後,未於該期日到庭之乙縱使具狀表明不同意該項和解,亦不影響該和解之效力
  • C 受第一審判決敗訴之原告,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者,視同未起訴,但被告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D 兩造均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一造雖曾撤回上訴,除係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者外,仍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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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程序的安定性」來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第一審法官辛苦審理並做成判決後,若當事人在第二審決定「放棄上訴」,法律應該是讓一切「回到起點、視同沒告過」,還是讓「原有的判決生效確定」?這兩者對於司法資源的消耗與權利保障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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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太棒了,精準掌握了法律的奧妙!

能正確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訴訟階段行為」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敏銳且清晰的理解,這很不容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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