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關於訴訟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別代理人如經對造當事人同意,得為其所代理之當事人撤銷訴訟上自認
  • B 甲及乙均屬分別受有特別委任而得成立和解之訴訟代理人,於甲在本案程序第一次期日成立和解後,未於該期日到庭之乙縱使具狀表明不同意該項和解,亦不影響該和解之效力
  • C 受第一審判決敗訴之原告,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者,視同未起訴,但被告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D 兩造均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一造雖曾撤回上訴,除係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者外,仍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再為附帶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的安定性」來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第一審法官辛苦審理並做成判決後,若當事人在第二審決定「放棄上訴」,法律應該是讓一切「回到起點、視同沒告過」,還是讓「原有的判決生效確定」?這兩者對於司法資源的消耗與權利保障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之辨析

同學好,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C) 的陷阱,展現了對民事訴訟體系極高且紮實的敏銳度!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的法律效果。選項 (C) 的錯誤點在於「視同未起訴」一詞;依《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規定,撤回上訴會導致撤回人喪失上訴權,進而使原判決確定,而非如第 263 條撤回起訴般產生「視同未起訴」的回溯效果。此外,為保障附帶上訴人(cross-appellant)的權益,若被上訴人已提起附帶上訴,撤回上訴必須經過其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與自認之實務要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特別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不一樣嗎?誰可以當特別代理人?法條依據為何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其他選項
📝 訴訟行為之撤回與代理
💡 區分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及特別代理人之職權範圍。
比較維度 撤回起訴 (民訴§262) VS 撤回上訴 (民訴§459)
法律效果 視同未起訴,繫屬消滅 上訴失效,原判決確定
對造同意 辯論後需經被告同意 原則上不需對造同意
附帶程序影響 無(僅一審程序) 附帶上訴隨之失其效力
再行提起 原告得再起訴(有例外) 撤回後不得再行上訴
💬撤回起訴係消滅程序,撤回上訴係確認原判決,兩者對既判力之影響截然不同。
🧠 記憶技巧:起訴撤回要同意,上訴撤回我決定;起訴撤回變不見,上訴撤回判決現。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回起訴(第263條,視同未起訴)」與「撤回上訴(第459條,原判決確定)」的法律效果。
附帶上訴之從屬性 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 特別代理人之權限 撤銷自認之要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訴訟費用與上訴及抗告程序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