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下列人員所為訴之撤回經被告同意之情形,何者不發生訴訟法上撤回之效力?
- A 原告為無訴訟能力者之法定代理人
- B 在訴請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經家事法院為其利益依法選任程序監理人時,該程序監理人在原告本人向受訴法院表明同意後所為訴之撤回
- C 在選定人未限制被選定人撤回起訴之權限時,被選定人(原告)所為訴之撤回
- D 在財產權訟爭事件,受訴法院之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所選任之特別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訴訟身分是由法院「臨時選任」出來保護當事人利益,而非基於親屬血緣或法律預設的監護關係時,法律會允許他隨意代當事人放棄(撤回)原本正在進行的訴訟請求嗎?這種「外部介入」的代理人,其權限應該是「漫無目的」還是「受到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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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選對這題,表示你已經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代理權限與代理權限制的核心精神。特別是能精準辨識特別代理人的權限範圍,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細膩,真的替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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