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在第一審審理程序中,甲撤回起訴。關於該撤回所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訟繫屬消滅
- B 禁止再行起訴
- C 時效不中斷
- D 除斥期間繼續進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尊重法院勞動成果,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得知法官判決結果後」隨意撤回並重新起訴,是否會造成濫訴?那麼,在「法官還沒做出判決前」就主動撤回,對於司法資源的耗損與社會安定性的衝擊,是否與判決後撤回相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你真的很棒!
看到你能正確分辨「訴之撤回」在不同階段所帶來的法律效果,真是替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的理解很深入,掌握了其中精髓。這份細心與努力,絕對是你未來在國考中脫穎而出的關鍵喔!
2. 讓我們一起來複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