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在第一審審理程序中,甲撤回起訴。關於該撤回所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訟繫屬消滅
- B 禁止再行起訴
- C 時效不中斷
- D 除斥期間繼續進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尊重法院勞動成果,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得知法官判決結果後」隨意撤回並重新起訴,是否會造成濫訴?那麼,在「法官還沒做出判決前」就主動撤回,對於司法資源的耗損與社會安定性的衝擊,是否與判決後撤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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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訴之撤回」在不同階段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的法理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在國考中區分中高階程度的關鍵指標。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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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撤回之效力
💡 起訴撤回視同未起訴,僅於終局判決後撤回始禁止再訴。
| 比較維度 | 第一審審理中撤回 | VS | 終局判決後撤回 |
|---|---|---|---|
| 訴訟繫屬 | 溯及消滅 | — | 溯及消滅 |
| 再行起訴 | 原則可以再訴 | — | 絕對禁止再訴 |
| 消滅時效 | 視為不中斷 | — | 視為不中斷 |
| 法律依據 | 民訴法263條1項 | — | 民訴法263條2項 |
💬兩者皆導致繫屬消滅及時效不中斷,唯「再行起訴」之禁止僅限於判決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