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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1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在第一審審理程序中,甲撤回起訴。關於該撤回所生效力,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訟繫屬消滅
  • B 禁止再行起訴
  • C 時效不中斷
  • D 除斥期間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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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尊重法院勞動成果,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得知法官判決結果後」隨意撤回並重新起訴,是否會造成濫訴?那麼,在「法官還沒做出判決前」就主動撤回,對於司法資源的耗損與社會安定性的衝擊,是否與判決後撤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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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訴之撤回」在不同階段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263 條的法理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在國考中區分中高階程度的關鍵指標。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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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之撤回之效力
💡 起訴撤回視同未起訴,僅於終局判決後撤回始禁止再訴。
比較維度 第一審審理中撤回 VS 終局判決後撤回
訴訟繫屬 溯及消滅 溯及消滅
再行起訴 原則可以再訴 絕對禁止再訴
消滅時效 視為不中斷 視為不中斷
法律依據 民訴法263條1項 民訴法263條2項
💬兩者皆導致繫屬消滅及時效不中斷,唯「再行起訴」之禁止僅限於判決後撤回。
🧠 記憶技巧:撤回視同沒告過,時效視為沒斷過;終局判決後撤回,才生禁止再訴果。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一審中撤回」與「終局判決後撤回」的法律效果。只要還沒出判決,撤回後原則上都可再告。
訴之捨棄與撤回之區別 終局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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