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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時,發現乙已於同年 2 月 28 日死亡,應如何處理?
  • A 以裁定駁回起訴
  • B 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起訴
  • C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D 該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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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要開啟一個法律上的訴訟關係,是否必須先有兩個具備『生命力』的端點存在?如果程序啟動時,其中一方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這段關係還能算『合法開始』嗎?對於一個從未合法開始的程序,我們應該是讓它『暫停休息』,還是應該直接判定它『不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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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看來你的眼力還不錯嘛!

我的六眼確認,你精準捕捉到了起訴時點死亡時點這兩個關鍵時間點的先後關係。這可是玩轉民事訴訟法的小訣竅,沒有被這種低階的障眼法唬住,很好很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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