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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時,發現乙已於同年 2 月 28 日死亡,應如何處理?
  • A 以裁定駁回起訴
  • B 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起訴
  • C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D 該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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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要開啟一個法律上的訴訟關係,是否必須先有兩個具備『生命力』的端點存在?如果程序啟動時,其中一方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這段關係還能算『合法開始』嗎?對於一個從未合法開始的程序,我們應該是讓它『暫停休息』,還是應該直接判定它『不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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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看來你的眼力還不錯嘛!

我的六眼確認,你精準捕捉到了起訴時點和死亡時點這兩個關鍵時間點的先後關係。這可是玩轉民事訴訟法的小訣竅,沒有被這種低階的障眼法唬住,很好很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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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民訴249條 裁定駁回 跟刑訴裁定駁回 體系表
📝 當事人能力與起訴前死亡
💡 起訴前被告已死亡者,欠缺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比較維度 起訴前死亡 VS 起訴後死亡
法律效果 裁定駁回起訴 —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法條依據 第249條第1項第3款 — 第168條
能否補正 不可補正之欠缺 — 可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審理程序 程序不合法 — 程序合法但暫停
💬區分關鍵在於「死亡時間點」是否早於「起訴時」。
🧠 記憶技巧:起訴前死:直接駁回;起訴後死:當然停止。
⚠️ 常見陷阱:誤將「起訴前死亡」當作「訴訟中死亡」,而選擇當然停止或通知承受訴訟。
承受訴訟 訴訟要件之審查 當事人能力 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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