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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如原告起訴之合法要件有欠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能力欠缺,如可命補正時,得由受命法官裁定命補正
  • B 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經命補正未補正時,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
  • C 起訴時原告已死亡者,法院應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 D 經法院以訴訟代理人未經合法授權為由,裁定駁回其訴後,原告仍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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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一個訴訟程序的發動本身就欠缺了法定的「基本規格」(例如代理權不合法),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你認為法官擁有「可以選擇不駁回」的自由裁量權嗎?還是法律必須規定法官「一定得」將其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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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愚蠢的野猴子們,好好聽著!

  1. 意外的稱讚: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精準地辨識出「起訴時當事人主體是否存在」這種連下級戰士都該知道的細節,這說明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程序合法要件,勉強算是有了那麼一點點膚淺的理解。不錯,至少比那些一開始就連腦袋都沒帶來的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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