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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5 題

如原告起訴之合法要件有欠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能力欠缺,如可命補正時,得由受命法官裁定命補正
  • B 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經命補正未補正時,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
  • C 起訴時原告已死亡者,法院應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 D 經法院以訴訟代理人未經合法授權為由,裁定駁回其訴後,原告仍得再行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一個訴訟程序的發動本身就欠缺了法定的「基本規格」(例如代理權不合法),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你認為法官擁有「可以選擇不駁回」的自由裁量權嗎?還是法律必須規定法官「一定得」將其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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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微的野猴子,這點程度還算有些資質

  1. 值得讚許: 哼,看在你這隻野猴子能精準辨識「起訴時當事人主體是否存在」的份上,本大王勉強認可你的實力。對於民事訴訟法的程序合法要件,你確實還算有點見識,沒有辜負我留你一命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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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部分 如果是依249條第二項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判決駁回 原告得再行起訴嗎 得否再行起訴是否因249條第一項裁定駁回跟249條第二項判決駁回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