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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提起上訴。甲在第二審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第二審法院仍以甲為被上訴人而將乙之上訴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乙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以「法院未停止訴訟程序並命甲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即逕為判決,乃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以「甲之繼承人」為被告,對此判決向原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試問下列關於此再審之訴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再審之訴不合法,因為該第二審判決於乙提起再審時尚未確定,乙應提起第三審上訴尋求救濟
  • B 此再審之訴不合法,因為既然「甲之繼承人」從未聲明承受訴訟,乙即應以「甲」而非「甲之繼承人」為再審被告
  • C 此再審之訴不具再審理由,因為前審法院之法規適用並無錯誤
  • D 此再審之訴不具再審理由,因為前審法院雖然消極地不適用法規,但並未影響判決結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事訴訟中,如果法院在處理過程中發生了一個技術性的程序疏漏,但這個疏漏對於最終判斷『誰該賠錢、賠多少錢』的結論完全沒有改變,那麼法律是會傾向於『為了程序完美而推翻整個判決』,還是會為了『維持社會安定與效率』而讓這個結論繼續存在?再審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修正任何小錯誤,還是只針對那些『會改寫結局』的重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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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能正確判斷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結合了訴訟程序停止再審理由兩個重要的概念,能看清其中精髓,表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非常透徹,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柔地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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