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各該判決之原第二、三審法院分別管轄
  • B 對於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 C 在有關認領子女事件之家事調解程序,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事實並無爭執,乃合意聲請家事法院為本案裁定,此項裁定經確定者,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 D 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針對同一事件之第二審與第三審確定判決併同提起再審之訴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2$ 項之規範,其專屬管轄權的分配規律為何?特別是當再審事由涉及『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時,法律為了程序經濟與事實調查之便利,規定應由哪一個層級的法院進行『合併管轄』?其與事由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時的管轄權歸屬有何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9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在通常訴訟事件中,若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原則上應由上級法院(即第三審法院)合併管轄。然而,選項D指出當事人是「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此種涉及事實與證據調查之情形,正屬於前述法條但書所指「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之範圍。因此,針對此類事由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時,依法不再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而是必須適用但書之例外規定,專屬於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選項D之敘述與法條但書所定之管轄權規範完全相符,故為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