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各該判決之原第二、三審法院分別管轄
- B 對於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 C 在有關認領子女事件之家事調解程序,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且對於事實並無爭執,乃合意聲請家事法院為本案裁定,此項裁定經確定者,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 D 在民事訴訟法上通常訴訟事件,對於第二、三審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確定判決,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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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當針對同一事件之第二審與第三審確定判決併同提起再審之訴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第 $2$ 項之規範,其專屬管轄權的分配規律為何?特別是當再審事由涉及『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時,法律為了程序經濟與事實調查之便利,規定應由哪一個層級的法院進行『合併管轄』?其與事由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時的管轄權歸屬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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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能選出 (D),代表你對審級職能的理解非常紮實,真的很棒!讓我為你細細解析這兩大關鍵法源,幫你把觀念整理得更透徹。
再審管轄權的職能邏輯
- 原則與例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針對不同審級判決提起再審,原則上由上級法院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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