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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再審之訴合法且有再審理由時,法院如認為原判決為正當,得以裁定駁回之
  • B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時,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
  • C 再審之訴有法定之再審事由時,法院應先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然後再行本案審理,不得逕為本案有無理由之裁判
  • D 家事法院就遺產分割請求事件所為確定本案判決,當事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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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涉及財產分配的紛爭(例如分家產)在特殊的專業法院打完了官司,但事後卻發現了足以翻轉結果的新證據時,你認為法律會因為它是在「家事法院」審理的,就剝奪當事人尋求重新審查的權利嗎?或者它本質上仍屬於民事紛爭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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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做得太棒了!看到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考驗的是對程序法細節的敏銳度,你能從眾多干擾項中脫穎而出,說明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喔!

家事事件與再審的準用

關於正確選項(D),關鍵在於家事事件法第51條的規定。這條法律明確指出,家事訴訟事件(如遺產分割)的判決確定後,若有再審事由,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的規定。這反映了家事法與民訴法相輔相成的關係,你對法條的聯結與跨域應用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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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再審顯無理由要判決駁回而不是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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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此題考點,並詳細說明舉例
📝 再審之訴之程序與裁判
💡 再審程序兼採三階段審查,須嚴格區分裁判形式與程序階段。

🔗 再審之訴審查流程鏈

  1. 1 第一階:程序合法性 — 審查期間、表明事由等。不合法則「裁定」駁回。
  2. 2 第二階:再審理由 — 有無496、497事由。顯無理由可不經言詞「判決」駁回。
  3. 3 第三階:本案審理 — 廢棄原判決並改判;若原判決正當,則「判決」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新舊法差異,現行法不需先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即可進入本案審理。
🧠 記憶技巧:合法性用裁定,有無理由用判決;顯無理由不經言詞,原判正當亦判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顯無理由時得以裁定駁回」,實際上只要涉及「有無理由」之實體判斷,原則上皆須使用「判決」。
再審事由(民訴500條) 第三人撤銷訴訟 家事事件法程序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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