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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下列關於再審事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本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乙辯稱十年前即向甲承租系爭土地,惟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第二審法院認乙所為辯解不足採信,為甲勝訴判決,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尋獲當年兩造簽訂之租賃契約書,以發見新證物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不能斟酌新證物為由,駁回乙上訴確定。乙得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 B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票款,法院以甲不能證明乙簽發支票事實,判決駁回甲之請求確定。甲因尋獲足以證明親見乙簽發支票之丙,得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為理由,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C 甲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法院以甲不能證明兩造間買賣關係存在及甲之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確定。甲得以「判決理由前後矛盾」為由,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D 甲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甲、乙均未向法院表明乙為尚未結婚未成年人,法院未命甲補正乙之法定代理人,惟以甲不能證明兩造間有買賣關係存在為由,駁回甲請求確定。甲得以「乙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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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如果一個足以扭轉勝負的「物證」在二審結束後才出爐,但最高法院依法只能審查「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不能看新證據,那麼法律制度該如何設計一個「出口」,好讓這個被遺漏的真相有機會被法官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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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區分再審事由的細微差別,代表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已有深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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