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對於確定裁判,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第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之判決,當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 B 當事人對於某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其訴訟代理人甲自始有未經授權代理之情事,經受訴法院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後,尚得主張甲已經被解除訴訟代理之委任後竟仍為訴訟代理之情事,而據此對該確定判決又提起再審之訴
- C 家事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本案確定裁定,其裁定書上所記載之聲請人及相對人不得聲請再審
- D 在未成年人甲請求否認乙為其生父之事件調解程序進行中,家事法院斟酌兩造間對於互無血緣關係之事實不甚爭執,乃依兩造聲請為該項否認之裁定,終告確定。對於此項裁定,甲之生母丙如果已經參與該裁定程序者,亦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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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為了效率,允許法院在某些涉及「身分關係(如父子關係)」的事件中,不經過冗長的辯論,而直接根據當事人不爭執的事實做出「確定裁定」時,為了避免身分錯誤且保障程序中受影響的人,法律應該給予這些曾參與其中的人什麼樣的後續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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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在選項D所述之情形中,家事法院於調解程序中依兩造聲請所為之否認裁定終告確定後,已參與程序者依法得尋求救濟。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5條明文規定:「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因此,法院對於否認生父事件所為之裁定一旦確定,即具有與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若甲之生母丙已經參與該裁定程序,依據前述法條第二項之規定,其對於該確定裁定自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故選項D之敘述符合法律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