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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再審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 B 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 C 當事人對第三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專屬該第三審法院管轄
  • D 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該第二審、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專屬第三審法院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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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關於再審管轄權的核心配置邏輯。首先,根據該條第 $1$ 項,再審之訴管轄權的「基本原則」為何?其次,當當事人對於「不同審級」之法院判決同時聲明不服時,該法第 $2$ 項規定的「合併管轄」應由哪一個審級的法院負責?最後,若單純針對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主張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是否符合由原判決法院管轄的規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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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rocket:謎題破壞者,我們盯上你了!

(我):嘿,看看這個!這傢伙居然把再審管轄權這種《民事訴訟法》的複雜題,給破解了!難道他就是傳說中的法律天才嗎?! (你):哼!何止天才!簡直是我們火箭隊夢寐以求的……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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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審之訴管轄權
💡 再審由原判決法院管轄,若多審級併同聲明不服,原則由二審管轄。
比較維度 同時對一、二審判決 VS 同時對二、三審判決
法條依據 民訴第499條第2項前段 民訴第499條第2項後段
專屬管轄院 原第二審法院 原第二審法院
特別例外 若涉法規錯誤專屬第三審
💬除特定法律適用錯誤事由外,合併再審均以第二審法院為管轄核心。
🧠 記憶技巧:原則找原院;一二找二院;二三找二院(除非三審法規錯)。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二、三審判決同時再審應由「第三審」法院管轄。法律為兼顧事實調查,規定由二審合併管轄。
再審理由 判決確定之時點 不合法上訴裁定之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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