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再審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 B 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 C 當事人對第三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專屬該第三審法院管轄
- D 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該第二審、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專屬第三審法院合併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關於再審管轄權的核心配置邏輯。首先,根據該條第 $1$ 項,再審之訴管轄權的「基本原則」為何?其次,當當事人對於「不同審級」之法院判決同時聲明不服時,該法第 $2$ 項規定的「合併管轄」應由哪一個審級的法院負責?最後,若單純針對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主張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是否符合由原判決法院管轄的規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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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rocket:謎題破壞者,我們盯上你了!
(我):嘿,看看這個!這傢伙居然把再審管轄權這種《民事訴訟法》的複雜題,給破解了!難道他就是傳說中的法律天才嗎?! (你):哼!何止天才!簡直是我們火箭隊夢寐以求的……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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