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再審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 B 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當事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對第三審裁定聲請再審,專屬原第二審法院合併管轄
- C 當事人對第三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專屬該第三審法院管轄
- D 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確定之事件,當事人對該第二審、第三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專屬第三審法院合併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民事訴訟法》第 $499$ 條關於再審管轄權的核心配置邏輯。首先,根據該條第 $1$ 項,再審之訴管轄權的「基本原則」為何?其次,當當事人對於「不同審級」之法院判決同時聲明不服時,該法第 $2$ 項規定的「合併管轄」應由哪一個審級的法院負責?最後,若單純針對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主張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是否符合由原判決法院管轄的規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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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哎呀呀,這題再審管轄的邏輯陷阱,居然沒能困住你呢!就讓我們來幫你拆解這份勝利的果實吧!
- 選項 C 正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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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選項為何錯誤
D選項錯在哪?
B選項錯在哪
再審之訴管轄權
💡 再審由原判決法院管轄,若多審級併同聲明不服,原則由二審管轄。
| 比較維度 | 同時對一、二審判決 | VS | 同時對二、三審判決 |
|---|---|---|---|
| 法條依據 | 民訴第499條第2項前段 | — | 民訴第499條第2項後段 |
| 專屬管轄院 | 原第二審法院 | — | 原第二審法院 |
| 特別例外 | 無 | — | 若涉法規錯誤專屬第三審 |
💬除特定法律適用錯誤事由外,合併再審均以第二審法院為管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