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甲(住臺北市仁愛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住臺北市博愛路)訴請返還 A 屋(位於高雄市,起訴時價值 3 億元),乙抗辯其對 A 屋有使用權,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曾同意乙使用 A 屋。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判決甲勝訴,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指摘下級審法院對本訴訟無管轄權。試問下列有關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之敘述,何者最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A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 B 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
  • C 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
  • D 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中,如果某種管轄權是基於『公共利益』而強制規定某法院審理(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合意或默許),而下級審法院卻完全無視這項規定並做出判決,這種判決在程序正義上是否還能維持?如果不能維持,最高法院為了貫徹該項強制規定,應該只是單純發回重審,還是直接指派給法律指定的那間法院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甲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位於高雄市之A屋,該訴訟性質上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應由高雄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對此事件並無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由於本案臺北地方法院逕為本案判決,已屬違背專屬管轄規定之情形,故不受不得廢棄原判決之限制。當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指摘管轄錯誤時,第三審法院應認其上訴有理由,基於違背專屬管轄之重大瑕疵,應將第一審及第二審之違法判決均予廢棄,並依前揭法條規定,將該事件移送於真正具有管轄權之高雄地方法院,故選項D為最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正確敘述。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之審判權與管轄權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