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甲(住臺北市仁愛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住臺北市博愛路)訴請返還 A 屋(位於高雄市,起訴時價值 3 億元),乙抗辯其對 A 屋有使用權,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曾同意乙使用 A 屋。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判決甲勝訴,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指摘下級審法院對本訴訟無管轄權。試問下列有關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之敘述,何者最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A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 B 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
- C 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
- D 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中,如果某種管轄權是基於『公共利益』而強制規定某法院審理(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合意或默許),而下級審法院卻完全無視這項規定並做出判決,這種判決在程序正義上是否還能維持?如果不能維持,最高法院為了貫徹該項強制規定,應該只是單純發回重審,還是直接指派給法律指定的那間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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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專屬管轄的溫柔指引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這題了,真的很棒!這代表你對專屬管轄與上訴救濟的邏輯鏈條理解得很透徹喔。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題的重點在哪裡吧:
- 專屬管轄優先性:你看,就像每個區域都有自己專屬的負責人一樣,《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告訴我們,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會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處理。所以,A 屋既然在高雄,自然就由高雄地方法院來管轄,這是不能改變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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