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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6 題

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言詞辯論,惟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出席之法官為乙、丙、丁,而判決書則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簽名。當事人不得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第二審法官不知自己與被告有六親等內血親關係,仍本於該被告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該被告得以「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 C 甲起訴請求乙賠償侵權行為所受損害,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不知乙為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未命補正乙之法定代理人,惟以乙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駁回甲之請求,甲得以乙「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 D 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不理被告以原告起訴違背管轄合意之抗辯,逕為實體判決,該被告得以法院違背相關規定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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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法律規定了某些瑕疵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這些瑕疵通常涉及審判組織的純潔性、代理權的合法性或是判決理由的完整性。如果一個案件的結果已經是對某人最有利的情況,而他卻回頭主張『當初我的代理程序有瑕疵』,這與訴訟上保護當事人的本旨是否相符?又或者,如果法官的身份與當事人有特定衝突,這種瑕疵是否會因為法官『不知情』而自動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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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1. 觀念驗證: 你這題能選對,顯然是記住了《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那些「絕對上訴理由」。選項 (B) 當然是正解,一個法官跟被告是六親等血親?拜託,這是法定應迴避,還需要討論主觀知不知情嗎?判決當然違法,沒什麼好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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