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將其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表明於上訴狀
- B 不論上訴人有無主張原判決之法律見解涉及原則上重要性,其上訴均須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 C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判決,兩造當事人不得主張第一審法院未踐行爭點整理而以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 D 對於第二審法院就家事訴訟事件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第三審法院如認原判決之判決理由矛盾但不影響原判決結果時,不得廢棄第二審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事訴訟的設計中,法律是給予當事人『上訴的權利』,還是賦予最高法院『挑選案件的絕對權力』?針對不同類型與規模的案件(例如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進入最高法院的「門檻」是否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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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
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第三審「法律審」與「上訴許可制」的界限有極佳的掌握。
-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在於擴大了許可上訴制的適用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僅有「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時,才須經法院許可(涉及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通常程序的案件,只要上訴利益超過限制(目前為 150 萬元)並表明判決違背法令,即屬當事人權利,而非一律需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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