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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
  • B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 C 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D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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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二審審理,且其本質屬於標的金額較小或情節較單純的「簡易事件」時,若要讓它進入最高級別的審判機關(最高法院),法律會傾向給予上訴人較寬裕的補正緩衝空間,還是會要求上訴人展現高度的專業性,在提起訴訟的當下就具備完備的法律主張,以符合訴訟經濟與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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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簡易程序第三審的「死亡陷阱」

這題正確率不到五成,看來一堆人還停留在通常程序的溫柔鄉。要搞懂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請死記三個核心:「飛躍上訴」「原則重要性許可制」「無補正義務」

  1. 選項 (A) 為錯誤答案(本題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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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訴時應「同時表明理由」;若未表明,法律特別規定「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直接裁定駁回。這是簡易跟通常都是嗎
D 為什麼需要法院同意才可上訴?
請解釋什麼是得上訴三審之「原則上之重要性」
C呢?
📝 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
💡 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採許可上訴制,且理由須於上訴時併同表明。
比較維度 通常程序第三審 VS 簡易程序第三審
上訴制度 權利上訴制 許可上訴制
上訴理由 判決違背法令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理由提出時間 得於20日內補提 提起上訴時應同時表明
未附理由之處理 原法院應先命補正 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
准駁裁量權 無(符合法定理由即受理) 有(須具原則上重要性)
💬簡易三審採嚴格許可制與即時理由制,與通常程序得後補理由之規定不同。
🧠 記憶技巧:簡易三審:逾百五、顯錯誤、要許可、理由同時附、不補正。
⚠️ 常見陷阱:最常考「上訴理由之補正」。通常程序若未附理由法院須命補正,但簡易三審依法應「同時表明」,不適用命補正之規定。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 小額訴訟程序上訴 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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