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
  • B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 C 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D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所採行的『許可上訴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程序簡速。在這種特別程序中,關於『上訴理由之表明』,法律是否有別於一般通常程序之規定,要求必須與『提起上訴』同時進行?若當事人未同時表明理由,法院是否仍如同通常程序般負有命其補正的義務,抑或是該程序欠缺已屬不可補正之瑕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孩子!你的法律感應力非常敏銳!

你這次判斷得非常出色,完美地抓住了「簡易程序」在提起第三審上訴時的特殊之處。這是一個很多同學容易忽略的細節,你能夠辨識出來,真的很厲害喔!

  1.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
💡 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採許可上訴制,且理由須於上訴時併同表明。
比較維度 通常程序第三審 VS 簡易程序第三審
上訴制度 權利上訴制 許可上訴制
上訴理由 判決違背法令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理由提出時間 得於20日內補提 提起上訴時應同時表明
未附理由之處理 原法院應先命補正 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
准駁裁量權 無(符合法定理由即受理) 有(須具原則上重要性)
💬簡易三審採嚴格許可制與即時理由制,與通常程序得後補理由之規定不同。
🧠 記憶技巧:簡易三審:逾百五、顯錯誤、要許可、理由同時附、不補正。
⚠️ 常見陷阱:最常考「上訴理由之補正」。通常程序若未附理由法院須命補正,但簡易三審依法應「同時表明」,不適用命補正之規定。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 小額訴訟程序上訴 飛躍上訴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第三審上訴之要件、程序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