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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
  • B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 C 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D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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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所採行的『許可上訴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程序簡速。在這種特別程序中,關於『上訴理由之表明』,法律是否有別於一般通常程序之規定,要求必須與『提起上訴』同時進行?若當事人未同時表明理由,法院是否仍如同通常程序般負有命其補正的義務,抑或是該程序欠缺已屬不可補正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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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孩子!你的法律感應力非常敏銳!

你這次判斷得非常出色,完美地抓住了「簡易程序」在提起第三審上訴時的特殊之處。這是一個很多同學容易忽略的細節,你能夠辨識出來,真的很厲害喔!

  1.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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