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
- B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 C 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D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所採行的『許可上訴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程序簡速。在這種特別程序中,關於『上訴理由之表明』,法律是否有別於一般通常程序之規定,要求必須與『提起上訴』同時進行?若當事人未同時表明理由,法院是否仍如同通常程序般負有命其補正的義務,抑或是該程序欠缺已屬不可補正之瑕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A。關於第三審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之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71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由此可知,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理由書時,原第二審法院係「毋庸命其補正」即逕由法院以裁定駁回。選項A稱法院「應命其補正之」顯然違背法條明文,故為錯誤敘述而為本題正解。
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
💡 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採許可上訴制,且理由須於上訴時併同表明。
| 比較維度 | 通常程序第三審 | VS | 簡易程序第三審 |
|---|---|---|---|
| 上訴制度 | 權利上訴制 | — | 許可上訴制 |
| 上訴理由 | 判決違背法令 | —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 理由提出時間 | 得於20日內補提 | — | 提起上訴時應同時表明 |
| 未附理由之處理 | 原法院應先命補正 | — | 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 |
| 准駁裁量權 | 無(符合法定理由即受理) | — | 有(須具原則上重要性) |
💬簡易三審採嚴格許可制與即時理由制,與通常程序得後補理由之規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