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
- B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 C 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D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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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二審審理,且其本質屬於標的金額較小或情節較單純的「簡易事件」時,若要讓它進入最高級別的審判機關(最高法院),法律會傾向給予上訴人較寬裕的補正緩衝空間,還是會要求上訴人展現高度的專業性,在提起訴訟的當下就具備完備的法律主張,以符合訴訟經濟與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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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簡易程序第三審的「死亡陷阱」
這題正確率不到五成,看來一堆人還停留在通常程序的溫柔鄉。要搞懂簡易訴訟程序第三審,請死記三個核心:「飛躍上訴」、「原則重要性許可制」與「無補正義務」。
- 選項 (A) 為錯誤答案(本題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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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起上訴時應「同時表明理由」;若未表明,法律特別規定「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直接裁定駁回。這是簡易跟通常都是嗎
D 為什麼需要法院同意才可上訴?
請解釋什麼是得上訴三審之「原則上之重要性」
C呢?
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
💡 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採許可上訴制,且理由須於上訴時併同表明。
| 比較維度 | 通常程序第三審 | VS | 簡易程序第三審 |
|---|---|---|---|
| 上訴制度 | 權利上訴制 | — | 許可上訴制 |
| 上訴理由 | 判決違背法令 | —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 理由提出時間 | 得於20日內補提 | — | 提起上訴時應同時表明 |
| 未附理由之處理 | 原法院應先命補正 | — | 毋庸命補正直接駁回 |
| 准駁裁量權 | 無(符合法定理由即受理) | — | 有(須具原則上重要性) |
💬簡易三審採嚴格許可制與即時理由制,與通常程序得後補理由之規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