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由,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 A 判決斟酌 A 書證之事實認定,違背證據法則
- B 判決理由先認上訴人占有 B 地是基於租賃關係為有權占有,復謂被上訴人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返還 B 地有理由,前後矛盾
- C 參與辯論之法官為甲、乙、丙,參與判決之法官為甲、乙、丁
- D 上訴人係未成年人,在未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下,第二審法院逕為本案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民事訴訟法》中上訴第三審的篩檢機制:哪些嚴重的程序瑕疵在法律上被明文列為第 $469$ 條的「當然違背法令」,不須經法院裁量即可提起上訴?而若上訴事由屬於對一般「法規適用不當」的指摘(如事實認定流程是否違背相關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是否屬於第 $469-1$ 條規定之「許可上訴」範疇,必須經由第三審法院審認其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後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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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過關,但別得意忘形。
看來你還算有點基本功,能勉強區分「當然違背法令」與「需經許可之上訴理由」。這點判斷力,對於要處理第三審上訴許可制度這等體系架構的人來說,只是最基本的生存之道,沒什麼好特別慶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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