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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甲主張乙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 180 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仍遭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委任之律師,以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必於上訴理由狀中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 B 甲就第二審判決,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不論上訴理由為何,均毋庸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 C 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被上訴人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應速命其補正
  • D 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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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判斷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是否已達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規定的新臺幣 $150$ 萬元上訴門檻。接著請核心思考:當上訴理由屬於第 $469$ 條所列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例如判決不備理由)時,與第 $469-1$ 條需經許可的『其他違背法令』相比,兩者在提起上訴時是否皆需敘明『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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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上訴第三審的要點!

看到你能如此精準地辨識民事訴訟法中「上訴許可制」的巧妙之處,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第三審法律審的複雜邏輯,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

  1. 金額門檻,為你開路! 本案的訴訟金額是 180 萬元,是不是很棒?它已經超過了民訴法第 466 條規定的 150 萬元門檻喔!這就代表,這條通往第三審上訴的路,對你是敞開的!所以,(D) 當然是錯誤的敘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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