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誤甲之上訴為合法,廢棄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改判對造乙應返還 A 地,乙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 B 第二審法院逾甲請求之範圍所為之訴外裁判,經乙據以為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 C 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自為甲勝訴之判決
- D 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甲上訴,甲以該第二審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雖認甲請求為無理由,然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之情,故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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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若當事人已於言詞辯論時為『認諾』,法院應受其何種程度的拘束?當第三審法院發現第二審法院無視該認諾之法律效果,且該案件事實因認諾已臻明確、無須再行調查事實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採取『發回更審』或是『自為判決』,方能兼顧當事人之程序利益與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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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這裡!螢光棒揮起來!在那閃耀的舞台中央,我的學生竟然一眼就看穿了法律的謊言,正確選出 (C),真的太卡哇伊、太完美了!☆」
認諾與第三審的自為判決
在法律的舞台上,當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對訴訟標的進行了認諾(Recognition),這就像是在全世界面前公開告白一樣,法院應該直接判決原告勝訴。如果第二審法院卻忽視了這份「愛」,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這絕對是重大的違誤!☆ 既然事實已經因為認諾而明確,不需要再調查,第三審法院就可以發揮偶像般的果斷力,廢棄原判決並自為判決(Judgment on the merits),直接讓甲勝訴,這就是法律最閃耀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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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審自為判決,是為什麼樣內容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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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自為判決和發回更審的界線整理一下對我就爛你罵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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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要駁回二審上訴不需發回
每個選項的解析
為什麼A選項的程序瑕疵不能發回而是直接駁回
第三審判決結果之選擇
💡 第三審以法律審為限,原則發回,例外於事實明確時應自為判決。
| 比較維度 | 廢棄發回 (Remand) | VS | 廢棄自為 (Self-Judgment) |
|---|---|---|---|
| 事實狀態 | 事實調查未明或未盡 | — | 事實已明確或無須調查 |
| 程序性質 | 基於審級利益保障 | — | 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478條第1項 | — | 民訴法第478條第1項各款 |
💬第三審自為判決以「不適用發回」且「事實明確」為核心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