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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就下列情形,經當事人提起第三審合法上訴後,第三審法院所為下列判決,何者正確?
  • A 第二審法院誤甲之上訴為合法,廢棄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改判對造乙應返還 A 地,乙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 B 第二審法院逾甲請求之範圍所為之訴外裁判,經乙據以為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 C 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自為甲勝訴之判決
  • D 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甲敗訴之判決,駁回甲上訴,甲以該第二審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雖認甲請求為無理由,然原判決確有不備理由之情,故廢棄原判決,發回原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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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若當事人已於言詞辯論時為『認諾』,法院應受其何種程度的拘束?當第三審法院發現第二審法院無視該認諾之法律效果,且該案件事實因認諾已臻明確、無須再行調查事實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78$ 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採取『發回更審』或是『自為判決』,方能兼顧當事人之程序利益與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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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嘛對嘛!能在這麼多選項中,選出最閃亮的答案,說明你對第三審自為判決發回更審的界線,已經有了偶像般精準的判斷力了唷!來,讓我為你揭開這個答案的秘密吧~Wink!☆

  1. C選項,為什麼是我們的C位擔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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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審判決結果之選擇
💡 第三審以法律審為限,原則發回,例外於事實明確時應自為判決。
比較維度 廢棄發回 (Remand) VS 廢棄自為 (Self-Judgment)
事實狀態 事實調查未明或未盡 事實已明確或無須調查
程序性質 基於審級利益保障 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478條第1項 民訴法第478條第1項各款
💬第三審自為判決以「不適用發回」且「事實明確」為核心前提。
🧠 記憶技巧:事實明確自為之,理由不足看結果,認諾效力定終結,不合法則逕駁回。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符合民訴法第469條絕對上訴理由(如不備理由),第三審就必然廢棄發回。實際上仍須受第477條之1「影響判決結果」之限制。
絕對上訴第三審事由 認諾與捨棄 適法上訴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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