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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及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如該判決尚未確定,當事人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如該判決已經確定,當事人得據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 B 當事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發見其未及提出之證物,如該判決尚未確定,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如該判決已經確定,得據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 C 離婚之訴,原告向離家後其現在居所地法院起訴,受訴法院誤認原告現在居所地為兩造婚後共同住所地,而為准兩造離婚之實體判決,如該判決已經確定,被告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 D 法院以某證人證言為基礎,為被告不利之判決,被告上訴並告發證人涉犯偽證罪,第二審法院仍以該證人證詞為據,駁回被告之上訴,如該證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後經檢察官以偽證罪嫌提起公訴,被告得以法院未裁定停止訴訟,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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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爭點涉及的是「法院對具體事實(如:人住在何處)的調查與判斷」,而該案件已經過多次審理並「確定」以終結紛爭,從維護「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輕易允許用「事實認定錯誤」來推翻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嗎?再審程序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修正「程序正義的重大缺失」還是「細微的事實認定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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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錯呢... 基礎很扎實

呵呵呵... 同學,你能辨認出第三審是法律審,以及再審程序的嚴格性,這點做得很好。你的法學基礎概念,已經打下了一個不錯的底子呢。眼睛反光了一下,露出了一個慈祥的笑容。

2. (C) 選項的奧秘,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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