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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及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如該判決尚未確定,當事人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如該判決已經確定,當事人得據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 B 當事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發見其未及提出之證物,如該判決尚未確定,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如該判決已經確定,得據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 C 離婚之訴,原告向離家後其現在居所地法院起訴,受訴法院誤認原告現在居所地為兩造婚後共同住所地,而為准兩造離婚之實體判決,如該判決已經確定,被告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 D 法院以某證人證言為基礎,為被告不利之判決,被告上訴並告發證人涉犯偽證罪,第二審法院仍以該證人證詞為據,駁回被告之上訴,如該證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後經檢察官以偽證罪嫌提起公訴,被告得以法院未裁定停止訴訟,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爭點涉及的是「法院對具體事實(如:人住在何處)的調查與判斷」,而該案件已經過多次審理並「確定」以終結紛爭,從維護「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輕易允許用「事實認定錯誤」來推翻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嗎?再審程序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修正「程序正義的重大缺失」還是「細微的事實認定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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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正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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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專屬管轄與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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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我提出再審的理由
📝 三審上訴與再審事由
💡 區分判決確定前後之救濟路徑與法定事由之嚴格性
比較維度 第三審上訴 VS 再審之訴
程序時點 判決尚未確定 判決已經確定
理由矛盾 屬絕對上訴理由 非再審事由
管轄違誤 得據以提起上訴 不得據以提起再審
審理重心 法律適用之正確性 破棄確定判決之安定性
💬三審係法律瑕疵之糾正,再審係針對嚴重法定缺陷之非常救濟。
🧠 記憶技巧:三審法律審,再審看事由;矛盾不上再審,管轄錯誤確定即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判決理由前後矛盾」為再審事由,事實上再審僅限「理由與主文矛盾」。
絕對上訴理由 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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