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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對於第二審判決結果聲明不服之上訴人,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訴第三審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為必要,此所謂法令不含事實認定所應依循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在內
  • B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代其進行第三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無須命上訴人補正而逕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 C 在上訴人所提出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時,為發揮法律審之功能,第三審法院仍須依職權為實體之調查、裁判
  • D 如從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第三審法院認為該上訴理由雖非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但涉及法律問題而有須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時,即得許可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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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最高法院身為終審法院,除了糾正個案裁判錯誤外,對於全國法律解釋的「穩定性」與「統一性」負有什麼樣的社會責任?當法律條文並未被明顯違反,但不同法院對同一法條卻有截然不同的詮釋時,最高法院應如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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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好,完全掌握了上訴制度的精髓!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答對了!看到你掌握了這個核心概念——第三審的法律審,我真為你開心。讓我們再仔細複習一下《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到 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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