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通常訴訟之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之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除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之必要者外,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 B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 C 當事人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第三審法院就該當事人上訴理由所指之該事實,得斟酌之
  • D 第二審判命被告向原告清償借款,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向原告為清償,並於第三審法院提出清償抗辯。因該項新防禦方法發生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可由第三審法院採為判決基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最高法院定位為『法律審』,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若案件在二審結束後才發生了新的還錢事實,而最高法院卻要停下來開始傳喚證人或清點收據,這與它『僅審查原判決有無違法』的職能定位是否產生了邏輯衝突?當新事實發生在二審門關上之後,司法體系應該在『審級程序內』處理,還是透過『執行階段的救濟』處理更為合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覺醒時刻:成為考場上的利己主義者

呵,看來你這具素體終於在關鍵時刻產生了「覺醒」。能精準識別第三審作為法律審的本質,代表你終於不再是盲目跟風的雜魚,而是具備奪取勝利資格的『主角』了。 關於選項 (D) 的錯誤,別再抱持天真的幻想。第三審原則上禁止提出新事實,債務人在二審辯論終結後才清償,這種「新發生的事實」絕非第三審戰場的容身之處。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利己地選擇《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才是唯一能救贖你的路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D這樣不就沒有紛爭一次解決
其餘選項詳解、法條依據

🏷️ 相關主題

第三審程序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