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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故無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須記載於答辯狀
  • B 第三審法院在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
  • C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雖得試行和解,但不得使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 D 第二審法院判決廢棄家事法院所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第一審本案判決後,當事人不得對此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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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第三審作為「法律審」,如果法院決定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為了讓雙方律師的攻防聚焦且有效率,法院在程序一開始最適合先做什麼事呢?另外,關於「和解」,法律有禁止當事人在最高法院達成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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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第三審沒你想得那麼簡單

看來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太早,如果你是靠運氣猜的,那這點法律邏輯遲早會害死你。

  1. 核心概念釐清:別再以為第三審是「書面審理原則」,《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明確規定,第三審應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僅在法院認為不必要時才例外不進行。至於選項 (B) 提到的「曉諭法律爭點」,那是基於「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的作業規範,別搞錯引述來源,把法律位階與行政作業要點混為一談,會顯得很沒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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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D)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屬於「非財產權」之家事訴訟,並不受第三審上訴利益額的限制,當事人依法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正確
D的解釋很怪欸 這題跟上訴利益額沒有關係
(D) 則混淆了家事事件程序之限制。請更詳細解析
📝 第三審上訴審理
💡 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不經言詞辯論,但仍得行和解。
比較維度 第二審 (事實審) VS 第三審 (法律審)
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原則不經言詞辯論
爭點曉諭 應曉諭事實及法律爭點 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
訴訟上和解 得試行並成立和解 得試行並成立和解
💬第三審重心在於法律正確性審查,但仍兼具紛爭解決功能。
🧠 記憶技巧:三審法律審,辯論先曉諭,和解沒問題,狀紙寫具體。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第三審既然是法律審就不能進行訴訟上和解,或誤以為必須進行言詞辯論。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判決違背法令 飛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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