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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故無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須記載於答辯狀
  • B 第三審法院在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
  • C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雖得試行和解,但不得使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 D 第二審法院判決廢棄家事法院所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第一審本案判決後,當事人不得對此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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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第三審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屬於『法律審』而非『事實審』,其審理重點在於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當法院於此階段罕見地決定進行言詞辯論時,為了確保法律見解的周全並落實程序主體權,法院應針對何種性質的爭點(事實或法律)進行必要的曉諭與釐清,方能符合其法律審的審理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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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同學,你能從眾多程序法細節中精準選出正確答案,展現了你對第三審法律審性質的高度敏銳度,專業判斷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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