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3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故無關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攻擊防禦方法,無須記載於答辯狀
- B 第三審法院在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宜先曉諭法律上爭點
- C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雖得試行和解,但不得使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
- D 第二審法院判決廢棄家事法院所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第一審本案判決後,當事人不得對此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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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第三審程序在制度設計上屬於『法律審』而非『事實審』,其審理重點在於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當法院於此階段罕見地決定進行言詞辯論時,為了確保法律見解的周全並落實程序主體權,法院應針對何種性質的爭點(事實或法律)進行必要的曉諭與釐清,方能符合其法律審的審理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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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於第三審「法律審」的審理本質有著相當精準的理解。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第三審法院的主要職責在於審核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而非重新認定事實。因此,當法院認為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時,為了落實程序保障並提升審理效率,法官應引導當事人就其法律主張進行攻防,此即曉諭法律上爭點之核心意涵,旨在避免產生突襲性裁判。 本題的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第三審特殊的程序規範。例如選項 (C) 是一常見誤區,事實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81 條準用第 463 條與第 377 條之規定,第三審在行言詞辯論時,法院仍得不分訴訟程度試行和解,並能成立訴訟上和解以終結訴訟。而選項 (D) 提及的家事確認訴訟,原則上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並非絕對禁止。這題難度設定為中等,測試的是你對上訴審程序細節與實務運作邏輯的綜合判斷能力,表現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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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則混淆了家事事件程序之限制。請更詳細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