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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上訴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所付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最高法院酌定其最高額
  • B 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第三審法院除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外,應再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 C 為避免浪費勞力、時間、費用,並便利第三審達成統一法令見解之目的,最高法院之本案審判,原則上不必行言詞辯論,縱為言詞辯論,亦不宜表明兩造當事人所忽略之法律見解使為辯論
  • D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時,受發回之法院,根據法官審判獨立原則,得不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而依自己所確信之法律見解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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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審級分工」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兩次事實審理,最終進入以「統一法律見解」為目的的最高法院時,為了確保法律辯論的專業性,制度上該如何強制規範當事人的代理人身分?再者,如果上級法院已經明確指出原判決法律適用有誤並發回重審,下級法院若能隨意抗命,那「審級救濟制度」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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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因此,於第三審上訴中,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所支付的酬金,依法明確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且其最高額須受到限定。選項A的敘述與該法條規定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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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何謂「為了衡平當事人的支出,律師酬金被列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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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第三審程序要點
💡 第三審為法律審,採強制律師代理,並以原判決事實為基礎。
比較維度 第二審(事實審) VS 第三審(法律審)
律師代理 原則上非強制代理 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
審理範圍 包含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僅限於法律適用之審查
新證據 受限之更新(447條) 禁止提出(476條)
言詞辯論 必行言詞辯論 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第三審功能在於法律見解之統一,故不具備事實調查功能。
🧠 記憶技巧:三審律代法律審,事實基礎看二審,發回法院受拘束。
⚠️ 常見陷阱:易誤認第三審可依職權調查「事實」或「證據」,實際上第三審僅能審查法律適用是否違誤。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判決發回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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