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上訴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所付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最高法院酌定其最高額
- B 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第三審法院除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外,應再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 C 為避免浪費勞力、時間、費用,並便利第三審達成統一法令見解之目的,最高法院之本案審判,原則上不必行言詞辯論,縱為言詞辯論,亦不宜表明兩造當事人所忽略之法律見解使為辯論
- D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時,受發回之法院,根據法官審判獨立原則,得不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而依自己所確信之法律見解為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審級分工」的角度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兩次事實審理,最終進入以「統一法律見解」為目的的最高法院時,為了確保法律辯論的專業性,制度上該如何強制規範當事人的代理人身分?再者,如果上級法院已經明確指出原判決法律適用有誤並發回重審,下級法院若能隨意抗命,那「審級救濟制度」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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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聲稱讚:哇!你真是太厲害了,同學!你看,我從百寶袋裡拿出這朵『滿分花』,貼在你身上!你竟然能這麼準確地抓住第三審是「法律審」的精髓,還有那些為了讓案件公平進行而做的特殊設計。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這些高難度概念,理解得非常紮實呢!我好開心呀!
- 觀念大補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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