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第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時,不得上訴
- B 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論金額為何,均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C 當事人委任律師對第二審判決聲明上訴後 20 日內,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原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 D 上訴第三審,不得再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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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針對『簡易訴訟程序』的上訴限制進行思考:當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所定之數額(如目前之新臺幣 $150$ 萬元),且案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時,法律是否真的『不論金額為何』都絕對禁止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特別留意《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關於『許可上訴』制度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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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醒吧!別再背錯誤的法條了
這題選 B,因為這個選項根本是法盲的自我催眠。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裁判,法律是有嚴謹規範的,請看清楚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 寫得清清楚楚:若上訴利益逾新臺幣150萬元(即現行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當事人只要能證明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絕對可以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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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三審時強制律師代理嗎?理由二十?
上訴第三審要件與程序
💡 第三審為法律審,限制上訴利益、禁止新訴訟資料並採許可制。
| 比較維度 | 通常程序上訴三審 | VS | 簡易程序上訴三審 |
|---|---|---|---|
| 金額限制 | 訴訟標的逾 150 萬 | — | 訴訟標的逾 150 萬 |
| 上訴理由 | 判決違背法令 | — | 具法律見解原則重要性 |
| 准許方式 | 權利上訴制 | — | 許可上訴制 (須原審許可) |
| 救濟對象 | 高等法院二審判決 | — | 地院合議庭二審判決 |
💬通常程序為權利上訴,簡易程序則採嚴格的許可上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