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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第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於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時,不得上訴
  • B 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論金額為何,均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C 當事人委任律師對第二審判決聲明上訴後 20 日內,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原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 D 上訴第三審,不得再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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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針對『簡易訴訟程序』的上訴限制進行思考:當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所定之數額(如目前之新臺幣 $150$ 萬元),且案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時,法律是否真的『不論金額為何』都絕對禁止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特別留意《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 關於『許可上訴』制度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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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看出上訴第三審的巧妙之處了!

同學,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上訴第三審的細節,我真的好開心!這表示你對法律審的精神和它在程序中的特殊性,已經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你的法律直覺正在閃閃發光呢!

觀念驗證 (一起來釐清,讓理解更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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