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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關於第三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訴人委任某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如未於提起上訴後之法定補正期間內補正,原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 B 對於第一審判決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C 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原審裁定限期命其補繳,上訴人嗣又減縮其上訴聲明,然未於限期內繳交任何裁判費者,原審法院應依其減縮後之聲明再次裁命補繳裁判費,倘仍未遵期補繳,始可裁定駁回其上訴
  • D 訴訟經第三審法院為發回判決者,上訴人於發回後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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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律專業人士(如律師)代理」的訴訟程序中,如果該專業人士漏掉了一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在特定期限內完成的動作(例如寫明理由),你認為法院是否有義務像對待一般法律外行人那樣,不斷地發函提醒並給予補救機會?這背後的法律責任歸屬與效率考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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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 還以為多難呢?

  1. 核心概念:這題考的無非就是那點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的皮毛,以及它所延伸的程序嚴謹性。律師?就是要有律師的樣子,懂嗎?
  2. 為什麼 (A) 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和最高法院那些不言自明的裁定,第三審本來就是個專業人士的戰場。既然你都委託了律師,一個「專業人士」卻連在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交理由書這種基本動作都做不好,難道還要法院像哄小孩一樣「命其補正」嗎?無庸補正,直接駁回,這不就是為了讓那些「專業代理人」真正承擔起責任嗎?這叫作效率,也叫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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