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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額數者,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 B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額數者,縱使經當事人合意,亦不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 C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縱非主張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亦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 D 對於第一審法院就簡易訴訟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後,其審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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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飛躍上訴』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簡省通常程序的審級程序。那麼,對於本來就已經追求簡速、且二審管轄法院與通常程序不同的『簡易程序』,立法者是否有必要、或是否有明文開放同樣的『跳級』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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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6-4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由此可知,當事人若欲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其前提必須是針對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始可為之。本題選項B的情形為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並不符合法條明定須為通常訴訟程序的要件,因此縱使上訴利益逾越法定額數且經當事人合意,依法亦不得適用該條規定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故選項B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