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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額數者,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 B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額數者,縱使經當事人合意,亦不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 C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縱非主張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亦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 D 對於第一審法院就簡易訴訟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後,其審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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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飛躍上訴』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簡省通常程序的審級程序。那麼,對於本來就已經追求簡速、且二審管轄法院與通常程序不同的『簡易程序』,立法者是否有必要、或是否有明文開放同樣的『跳級』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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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崩壞了嗎?看清楚這條路怎麼走!

別再死記硬背了,法條邏輯才是重點!針對這題選項 B,請把這幾點刻在腦子裡:

  1. 法條依據不容混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想搞「跳級」上訴到第三審,門檻只有一個:必須是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作出的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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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訴上訴制度要點
💡 區分通常、簡易、小額程序之上訴審級與飛躍上訴之限制。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程序 VS 簡易訴訟程序
飛躍上訴 可合意逕向第三審 — 不得飛躍上訴
第二審管轄 高等法院 — 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三審限制 上訴利益須逾額數 — 須具原則性重要性
💬飛躍上訴僅適用於通常程序;簡易程序之救濟層級與條件受限較多。
🧠 記憶技巧:飛躍只限通常,小額必違法令,簡易二審在地院。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上訴利益超過150萬元,不論程序類型皆可合意飛躍上訴。
飛躍上訴之要件 許可上訴制度 小額訴訟上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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