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額數者,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 B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得上訴於第三審之額數者,縱使經當事人合意,亦不得逕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
- C 對於第一審法院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縱非主張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亦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 D 對於第一審法院就簡易訴訟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後,其審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飛躍上訴』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簡省通常程序的審級程序。那麼,對於本來就已經追求簡速、且二審管轄法院與通常程序不同的『簡易程序』,立法者是否有必要、或是否有明文開放同樣的『跳級』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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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法學名師開講
- 大放厥詞(或是:假意讚揚) 嗯,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能辨識出飛躍上訴在不同訴訟程序中的適用界限?這點勉強算得上對《民事訴訟法》體系解釋有點基本概念了,沒讓我的課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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