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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予乙,嗣後雙方就該契約已否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發生爭執,有意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關於程序之選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買賣契約所生買賣關係不存在時,得與被告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
  • B 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金 200 萬元時,不得與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判
  • C 乙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經第一審法院以乙之請求無理由判決其敗訴後,在上訴期間內,如兩造間已合意承認該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無誤,得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
  • D 甲與乙得合意由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除權不存在,並於其裁判後逕向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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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的規定: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原則上必須是什麼?而「解除權」在民法上屬於哪一種權利性質,它符合這個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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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確認之訴的標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C為何正確
小額程序可在金額50萬以下時合意使用是嗎
飛躍上訴之要件為何
📝 訴訟程序與飛躍上訴
💡 當事人可合意選擇訴訟程序,但須符合法定標的金或程序時點限制。
比較維度 簡易程序 (Art 427) VS 小額程序 (Art 436-8)
法定金額 10萬至50萬元 10萬元以下
合意擴大適用 不限金額,合意即可 僅限10萬元以下案件
上訴二審理由 事實或法律均可 限於違背法令
💬簡易程序可由當事人合意擴大適用範圍,小額程序則受金額嚴格限制。
🧠 記憶技巧:簡易合意不限額,小額嚴守十萬元,飛躍上訴判後約,事實認同省二審。
⚠️ 常見陷阱:最常考「小額程序」是否能像「簡易程序」一樣由當事人合意適用於高額案件,答案是不行。
簡易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飛躍上訴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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