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予乙,嗣後雙方就該契約已否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發生爭執,有意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關於程序之選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買賣契約所生買賣關係不存在時,得與被告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
- B 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金 200 萬元時,不得與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判
- C 乙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經第一審法院以乙之請求無理由判決其敗訴後,在上訴期間內,如兩造間已合意承認該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無誤,得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
- D 甲與乙得合意由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除權不存在,並於其裁判後逕向第三審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的規定: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原則上必須是什麼?而「解除權」在民法上屬於哪一種權利性質,它符合這個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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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之訴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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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為何正確
小額程序可在金額50萬以下時合意使用是嗎
飛躍上訴之要件為何
訴訟程序與飛躍上訴
💡 當事人可合意選擇訴訟程序,但須符合法定標的金或程序時點限制。
| 比較維度 | 簡易程序 (Art 427) | VS | 小額程序 (Art 436-8) |
|---|---|---|---|
| 法定金額 | 10萬至50萬元 | — | 10萬元以下 |
| 合意擴大適用 | 不限金額,合意即可 | — | 僅限10萬元以下案件 |
| 上訴二審理由 | 事實或法律均可 | — | 限於違背法令 |
💬簡易程序可由當事人合意擴大適用範圍,小額程序則受金額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