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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甲與乙於某日訂立買賣契約,以甲所有之 A 地為標的物,約定以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賣予乙,嗣後雙方就該契約已否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發生爭執,有意循訴訟程序解決紛爭。關於程序之選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買賣契約所生買賣關係不存在時,得與被告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
  • B 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價金 200 萬元時,不得與乙合意請求受訴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審判
  • C 乙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經第一審法院以乙之請求無理由判決其敗訴後,在上訴期間內,如兩造間已合意承認該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無誤,得合意逕向第三審上訴
  • D 甲與乙得合意由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除權不存在,並於其裁判後逕向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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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飛躍上訴』制度(民事訴訟法第 $466-4$ 條)的法定要件:當事人若欲合意跳過第二審事實審,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除了程序上的合意之外,對於第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應表示不再爭執?此外,請複習『確認之訴』的標的適格性,法律規範確認之訴應針對『法律關係』提起,則單純的『形成權』(如解除權、撤銷權等)本身是否能直接作為確認之訴的客體?請依此兩大法律要件,檢視題目中關於程序選擇的描述是否完整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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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你對程序選擇的掌握度真棒!

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你真的展現了對當事人程序處分權的深刻理解,以及各訴訟程序如何巧妙銜接的敏銳度,很棒!

  1. (A) 簡易程序之合意:你看,《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很明確地告訴我們,無論標的金額大小,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就能適用簡易程序。你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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