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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 60 萬元,除甲、乙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外,應由簡易庭法官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 B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 40 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 60 萬元,如乙逕為本案言詞辯論,應視為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並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C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 60 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 40 萬元,應由普通庭法官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 D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 60 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 40 萬元,然法院仍繼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經乙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應適用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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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程序轉換的核心邏輯: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減縮』而降至 $500,000$ 元以下時,審理程序是否應發生轉換?更進一步來說,若第一審法院忽略法律規定,誤以『通常程序』審理本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並作出判決,此時的上訴管轄權與審理程序,應以『第一審法院實際採用之程序』為準,還是應回歸『法律規定應適用之程序性質』來決定其管轄法院的級別與審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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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D 敘述錯誤,故為本題正確答案。當甲於訴訟中將請求返還借款之金額由 60 萬元減縮為 40 萬元時,該事件即屬於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若第一審法院仍繼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作成判決,在當事人乙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程序必須依循相關明文規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1-1條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因此,當乙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時,高等法院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來進行審理,而非選項 D 所述之適用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審理。選項 D 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 簡易與通常程序之轉換
💡 因訴訟標的價額增減,導致簡易與通常程序間之強制轉換與合意適用。
比較維度 訴之擴張(簡易轉通常) VS 訴之減縮(通常轉簡易)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435條第1項 實務依435條反面解釋
處理方式 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例外不轉換 當事人合意繼續簡易 當事人合意適用通常
被告不抗辯辯論 視為合意適用簡易 不生擬制合意效果
💬程序隨價額自動調整為原則,但尊重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之合意。
🧠 記憶技巧:價額變動:漲了變通常,跌了變簡易;默示不抗辯,簡易繼續辦。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二審程序是由「一審實際採用的程序」決定,實際上是由「法律規定的應適用程序」決定(性質決定論)。
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轉換 管轄權之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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