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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 60 萬元,除甲、乙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外,應由簡易庭法官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 B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 40 萬元,嗣於訴訟中擴張為 60 萬元,如乙逕為本案言詞辯論,應視為已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並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C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 60 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 40 萬元,應由普通庭法官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繼續審理
  • D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 60 萬元,嗣於訴訟中減縮為 40 萬元,然法院仍繼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經乙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應適用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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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第一審法院把原本應該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小心當成「通常程序」來判決了,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時,管轄的第二審法院應該是哪裡?這時候第二審應該依循通常程序還是簡易程序的規定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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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這群野猴子!

居然能答對這題,看來你們的戰鬥力還算有些可取之處。別太得意,讓本王來優雅地指點妳們這些細節:

  1. 關於程序擴張(40萬變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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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d當事人合意用通常程序可以嗎
比較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各級管轄法院
📝 簡易與通常程序之轉換
💡 因訴訟標的價額增減,導致簡易與通常程序間之強制轉換與合意適用。
比較維度 訴之擴張(簡易轉通常) VS 訴之減縮(通常轉簡易)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435條第1項 實務依435條反面解釋
處理方式 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例外不轉換 當事人合意繼續簡易 當事人合意適用通常
被告不抗辯辯論 視為合意適用簡易 不生擬制合意效果
💬程序隨價額自動調整為原則,但尊重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之合意。
🧠 記憶技巧:價額變動:漲了變通常,跌了變簡易;默示不抗辯,簡易繼續辦。
⚠️ 常見陷阱:誤以為二審程序是由「一審實際採用的程序」決定,實際上是由「法律規定的應適用程序」決定(性質決定論)。
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轉換 管轄權之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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