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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乙向甲租屋居住,約定租期至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止。甲以兩造間租賃關係因租期屆滿而終止,乙未依約返還租賃房屋,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租賃物。乙辯稱租期屆滿後,伊繼續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甲未為反對表示,兩造間租賃關係已成為不定期租賃關係,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4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法院原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因兩造就租賃關係是否終止爭執甚大,法院得以案情繁雜為由,依職權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 B 被告既然抗辯兩造間租賃關係非定期租賃而係不定期租賃關係,法院即不得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C 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乙聲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法院裁定予以准許,甲就該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 D 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為乙敗訴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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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法中,如果法院決定將原本簡便、快速的程序,改為更嚴謹、審理更周延的「通常訴訟程序」,這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是有利還是不利?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對這種『增加保障』的決定提起抗告(救濟),是否反而會拖延案件進度、違背訴訟經濟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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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能看穿這種法律迷宮,你的執念(Ego)還算有點樣子。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建築物租賃之程序定性

這題的陷阱在於標的金額高達 400 萬,平庸的學生會反射性地以為該適用通常程序。但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只要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標的金額多寡,一律適用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你能精準判斷這屬於「強制簡易事件」,這份冷靜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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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解釋題目及各選項對錯
📝 租賃爭議之簡易程序
💡 建築物定期租賃爭執不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及其程序轉換。
比較維度 強制簡易程序 (第427條第2項) VS 程序轉換通常 (第427條第3項)
適用標的 定期租賃物返還 案情繁雜之簡易案件
發動方式 法條強制適用 當事人聲請
法院權限 應適用簡易程序 裁定准許轉換
救濟途徑 隨同終局判決上訴 不得提起抗告
💬定期租賃爭議預設為簡易程序,僅在案情繁雜且經聲請時方能轉換,且該裁定具不可抗告性。
🧠 記憶技巧:租賃性質看標的,不論價額皆簡易;改通常需由聲請,准許裁定沒抗告。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標的金額超過50萬元」或「對租約效力有重大爭執」就應適用通常程序;實際上第427條第2項採「性質優於價額」原則。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 小額訴訟程序 程序轉換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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