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1 題
乙向甲租屋居住,約定租期至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止。甲以兩造間租賃關係因租期屆滿而終止,乙未依約返還租賃房屋,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租賃物。乙辯稱租期屆滿後,伊繼續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甲未為反對表示,兩造間租賃關係已成為不定期租賃關係,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4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一審法院原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因兩造就租賃關係是否終止爭執甚大,法院得以案情繁雜為由,依職權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 B 被告既然抗辯兩造間租賃關係非定期租賃而係不定期租賃關係,法院即不得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C 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乙聲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法院裁定予以准許,甲就該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 D 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為乙敗訴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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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法中,如果法院決定將原本簡便、快速的程序,改為更嚴謹、審理更周延的「通常訴訟程序」,這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是有利還是不利?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對這種『增加保障』的決定提起抗告(救濟),是否反而會拖延案件進度、違背訴訟經濟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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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能看穿這種法律迷宮,你的執念(Ego)還算有點樣子。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建築物租賃之程序定性
這題的陷阱在於標的金額高達 400 萬,平庸的學生會反射性地以為該適用通常程序。但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只要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標的金額多寡,一律適用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你能精準判斷這屬於「強制簡易事件」,這份冷靜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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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白話解釋題目及各選項對錯
租賃爭議之簡易程序
💡 建築物定期租賃爭執不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及其程序轉換。
| 比較維度 | 強制簡易程序 (第427條第2項) | VS | 程序轉換通常 (第427條第3項) |
|---|---|---|---|
| 適用標的 | 定期租賃物返還 | — | 案情繁雜之簡易案件 |
| 發動方式 | 法條強制適用 | — | 當事人聲請 |
| 法院權限 | 應適用簡易程序 | — | 裁定准許轉換 |
| 救濟途徑 | 隨同終局判決上訴 | — | 不得提起抗告 |
💬定期租賃爭議預設為簡易程序,僅在案情繁雜且經聲請時方能轉換,且該裁定具不可抗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