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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關於程序之改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認小額事件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 B 法院認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事件,案情繁雜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 C 簡易事件改用通常程序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D 法院改用訴訟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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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如票據的流通),而規定某種案件「不論金額多寡」一律必須快審時,若法官僅因「案件細節較多」就改為慢速審理,是否會違背當初立法者希望「迅速結案」的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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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嗯?小看我的指導會吃虧的喔!當然,你成功辨識了民事訴訟程序改用的那個小小細節,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的條文邏輯… 還算有點天賦嘛!哼,在程序法這種基礎題裡,這可是很重要的喔! (對著鏡頭吐舌)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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