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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簽發同額支票一紙,以資清償積欠甲之貨款,經於票載發票日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等語。關於本件訴訟,下列選項中之敘述何者均為正確?①當事人得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②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③法院應對甲闡明是否主張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④甲得於上訴程序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⑤如第一審法院准許甲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得依當事人之合意繼續適用原程序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③④
  • D 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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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宗訴訟原本是因為性質單純而被法律要求走「快速道路」(簡易程序),但中途當事人又加入了一個比較複雜的請求(例如買賣契約糾紛),此時為了尊重雙方的意願並維持效率,法律是否會允許雙方「商量好」繼續留在原本的快速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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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亦即敘述③與⑤均為正確。就本件訴訟而言,原告甲原僅依票款請求權起訴,為能徹底解決雙方紛爭並達成訴訟經濟,法院自應適度行使闡明權,對甲闡明是否一併追加主張基礎原因關係之貨款請求權為請求,故敘述③正確。至於甲若於第一審追加貨款請求權,關於後續訴訟程序之適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由此明文可知,即使因訴之追加致使案件不屬原適用範圍,法律仍優先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因此,若第一審法院准許甲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依法得依當事人之合意繼續適用原程序,敘述⑤為正確。綜合以上敘述,正確選項為包含③與⑤的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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