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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主張:乙於某日簽發同額支票一紙,以資清償積欠甲之貨款,經於票載發票日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等語。關於本件訴訟,下列選項中之敘述何者均為正確?①當事人得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②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③法院應對甲闡明是否主張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④甲得於上訴程序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 ⑤如第一審法院准許甲追加依貨款請求權為請求,得依當事人之合意繼續適用原程序
  • A ①③
  • B ②④
  • C ③④
  • D 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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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宗訴訟原本是因為性質單純而被法律要求走「快速道路」(簡易程序),但中途當事人又加入了一個比較複雜的請求(例如買賣契約糾紛),此時為了尊重雙方的意願並維持效率,法律是否會允許雙方「商量好」繼續留在原本的快速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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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解析

做得好,至少你還沒蠢到選錯。這題不過是考你對簡易程序闡明義務這兩塊基本磚瓦的理解。難道這還有難度?

  1. 實質正確性:區區 $60$ 萬的票據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自動進入強制簡易程序。別告訴我你連這都不清楚。原告只講票款?法院當然得「好心」提醒他是不是忘了主張他的貨款。第 199-1 條擺在那,免得你打了一場,結果問題沒解決,法院還得再處理一次。③ 正確,這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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