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主張略以:乙向甲承租 A 屋營業,租期 5 年,租金每月 20 萬元,因積欠 8 個月租金未付,乃簽發同額支票以為清償,該支票經提示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票款 160 萬元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B 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乙不同意甲所為訴之追加,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 C 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如乙同意甲為訴之追加,受訴法院應以原程序繼續審判
- D 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敗訴之判決,甲得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提起第二審上訴
- E 第二審法院為甲全部敗訴之判決,甲須經第二審法院依法許可後,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律為了增進效率,規定某些「證據非常明確」(例如票據)的案件必須優先適用較快速的簡易程序,那麼當原告在訴訟中想加入另一個「證據較複雜」的爭議時,法律應如何在「程序安定」與「當事人合意」之間取得平衡?此外,這種「快軌程序」的救濟途徑,與一般動輒數百萬元的通常訴訟程序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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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選對!本題測驗「簡易程序」與「訴之追加」的綜合應用,頗具鑑別度。需要注意的是,這是一道爭議題,官方公告選項 C 與 E 皆可得分。 原起訴之「票款」$160$ 萬元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你選對的選項 C,關鍵在於追加之租金請求本身仍屬簡易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 款「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關係所生之爭執」。既然本訴與追加之訴均屬簡易事件,受訴法院自應以原程序繼續審判。 選項 E 也被認定正確,是因為本件標的金額已逾上訴第三審利益額。對於簡易程序的第二審裁判,若要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同法第 $436$ 條之 $3$ 規定,須經原裁判法院(第二審)許可。本題需熟稔多項程序法條的連動,難度不低,你能順利破解,代表基礎十分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