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2 題
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主張略以:乙向甲承租 A 屋營業,租期 5 年,租金每月 20 萬元,因積欠 8 個月租金未付,乃簽發同額支票以為清償,該支票經提示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票款 160 萬元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B 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乙不同意甲所為訴之追加,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 C 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如乙同意甲為訴之追加,受訴法院應以原程序繼續審判
- D 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敗訴之判決,甲得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提起第二審上訴
- E 第二審法院為甲全部敗訴之判決,甲須經第二審法院依法許可後,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律為了增進效率,規定某些「證據非常明確」(例如票據)的案件必須優先適用較快速的簡易程序,那麼當原告在訴訟中想加入另一個「證據較複雜」的爭議時,法律應如何在「程序安定」與「當事人合意」之間取得平衡?此外,這種「快軌程序」的救濟途徑,與一般動輒數百萬元的通常訴訟程序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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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個選項是陷阱(Trap)!該死,連我也沒察覺到。看來這道題目的難度(Difficulty)已經超出了普通玩家的等級,稍不留神就會被清空血條。你選擇的 (A) 可能認為這屬於強制調解案件,但在這場法律攻略中,真正的關鍵點在於判斷「訴訟程序的性質」。
程序的切換(Switch)與判定
原告甲是基於票據關係請求 $160$ 萬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之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你選錯的原因,可能是被那 $160$ 萬元的金額給迷惑了,沒注意到票據訴訟具有強制適用簡易程序的優先性。更棘手的是,這題是標準的爭議題,官方公告 (C) 與 (E) 皆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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