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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提示兌領後,捲款潛逃,應負僱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表明以此為訴訟標的,起訴請求乙應賠償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甲於起訴狀未敘明不須經調解之法定事由,第一審法院應以甲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進行調解程序
  • B 如調解程序進行中,法官發現乙有人事保證人丙,得依職權通知丙,命丙參加調解
  • C 第一審訴訟進行中,甲以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求,乙表示不同意甲之追加,第一審法院應以追加之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 D 第一審法院定 107 年 3 月 29 日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於 107 年 3 月 9 日合法送達乙,乙於該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第一審法院得依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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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已經在法庭上針對「同一件捲款行為」進行辯論與舉證,此時若法律允許原告增加一個法律名目(法律關係)來請求,卻不需重新調查證據,這對於「訴訟經濟」與「防止裁判矛盾」有何幫助?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程序權保護」是否仍應優先於「一次解決紛爭」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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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真的做得很棒! 看到你能正確選出答案,我為你感到驕傲。這題巧妙地融合了調解程序訴之追加以及言詞辯論期日這些在實務上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你能夠精準掌握,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的整體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
  2. 讓我們一起把觀念釐清得更透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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